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常见模式有哪些,流程如何控制?讲得太透彻了
以上定义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 (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有明显区别,即保理和货押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从组织角度,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划分为物流企业主导模式、核心企业主导模式和金融机构主导模式三种,这三类称之为供应链金融的组织模式;从业务操作角度,可以将供应链金融划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和保兑仓融资模式,这三类称之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一)供应链金融的组织模式
1、物流企业主导模式:指物流企业凭借与供应链各参与主体的物流合作关系,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等优势,通过结算服务达到为核心企业延长账期、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金融模式。赊销方式在商品交易环节容易导致中小企业资金、甚至资金链断裂,但通过该种模式,可以为上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短期融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短期内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
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如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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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企业主导模式:指在供应链产业生态中具有较大规模、良好信誉、完善制度、健全财务体系、广泛融资渠道的,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具有一定支配管理作用的优质企业。在该模式中,核心企业需要具备全盘考虑,稳定上下游企业发展,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建立和谐发展关系,且被依赖生存的能力。在此情形下,上下游中小企业能否得到长远发展也会直接影响到核心企业产品的供应与销售,甚至影响核心企业产品战略的成败。也就是说,此种模式下,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之间共同发展却又互相制衡和依赖,核心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发起建立供应链发展基金,为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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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主导模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实体资产,导致直接从商业银行融资难的问题,基于此,供应链金融模式应运而生:银行将整条供应链上的参与企业进行有机整合,银行不再对供应链上单个企业进行分散授信,而是综合考虑整条供应链的运作机制、发展前景、信用状况来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
金融机构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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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指融资企业为了获取运营资金,将应收账款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从而获得贷款的融资业务。
本文以商业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进行说明。在供应链金融中,资金需求企业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后,因核心企业销售回款存在一定的周期,通常约定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因此,资金需求企业账上存在应收账款,为能有足够的资金继续投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企业以该笔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权利质押以此获得贷款,核心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或者担保,承诺将销售回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以作为资金需求企业偿还贷款的方式,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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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兑仓融资模式:即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具体是指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由商业银行对存货进行控制、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商业银行委托保管货物,对超出银行承兑汇票的部分由卖方回购仓单作为担保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保兑仓融资模式针对的是下游企业(买方)的购买环节,核心企业(卖方)以“仓单”为质押物并承诺回购从而对下游企业融资活动进行担保。
保兑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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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通仓融资模式:即存货类融资模式、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融资企业以存货作为标的物并质押给金融机构以申请信贷支持,并且以信贷资金支持的销售收益作为首先偿还信贷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模式运转操作流程见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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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流程控制的主要以担保标的物区分的担保环节提现,法律关系不同、标的物不同引发了不同的法律风险,从而在供应链流程中关注和控制的要点不同。
(一)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下流程控制
1、关注基础合同的效力——基础合同无效或不存在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转让,若基础合同存在《民法典》中无效的情形,则基础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基于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亦存在不确定性,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存疑。
2、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基础合同履约瑕疵
若出质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当履行合同或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则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就瑕疵提出抗辩或者减少应收账款的支付,导致质权人的质权无法保障。
3、应收账款质权因抵销权行使而灭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若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基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而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基于此,发生了债务的法定抵消,则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基础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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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押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下流程控制
1、质物存储过程中的瑕疵导致质权受损
在动产质押的模式下,质物的接收和保管是否良好直接影响到最终质权的实现效果,实践中,若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检验质押物质量的任务,而付款人为出质人,此时监管人就不得不考虑付款方的利益,从而放松对出质人质押物的监管,导致质权人权利难以保障。
2、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未完善交付手续导致质权未能设立
我国《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实践中,质物的仓储保管通常由商业银行与融资的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监管是由物流企业进行的。若未进行交付手续的完善,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始未设立。
3、出质人无质物处分权导致质权受损
动产作为质押物明显有别于不动产的弊端便是无法通过外观或证书等载体上体现其所有权人。若出质人以其无处分权的动产进行出质,在质权人行使权利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因此质权人的质权将受到影响。
4、质押物价值变动导致质权受损
动产质押中,质物由于存储时常导致的自身的价值贬损或者因市场行情变动导致的价格降低,使得原有质权对应的价值降低,质权人权利受损。因此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在动产作为质押物的供应链模式下的融资比例,合理降低风险。
(三)预付账款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下流程控制
1、核心企业资信的风险控制
在预付账款模式中,核心企业是融资的核心,核心企业在负责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在该模式中,银行的授信主要针对核心企业。因此处于供应链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对上下游强有力的掌控能力。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越好,上下游企业的合作质量、供应链金融契约关系强度越高。若核心企业的资信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供应链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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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裁判标准不一导致的风险
在预付账款模式下,涉及到生产商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融资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担保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难有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导致各方权利人的权益标准保障不具有统一性和标准性。
文章来源:文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