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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会处理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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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与部分非关键岗位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需要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税会处理本文将详细为您解析。

老会计总结: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会处理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账务处理时在“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1.计提补偿金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发放补偿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劳动者因解除劳务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出该笔款项不属于应税项目,同时劳动者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劳动者应开具收款收据,并签字加盖手印提供给用人单位,同时留存劳动者身份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证据资料。

2.企业所得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除劳务合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上述的合理支出范畴,符合为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所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条件,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参照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参照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里提到社保费用的问题,便展开说一下社保部分的内容。

参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用。

 

总结:

1. 因解除劳务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无需开票提供给用人单位入账;

2. 用人单位所得税前凭相关资料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同时针对超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计算社保费用时不计入缴费基数。


来源:焦点财税(林森)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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