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党政机构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称呼——“常务副职”,例如县政府有常务副县长,组织部有常务副部长等等。
其实,常务副职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简称,其准确名称叫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目前,设置常务副职的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省、市、县、乡镇等四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都会设置一位常务副职,担任政府的党组副书记,同时进入当地的党委班子。
第二种就是各级法院、检察院,院长、检察长与当地的副职领导平级,需要协调的外部事务很多,设置一位常务副职处理单位的日常工作,同时担任单位的党组副书记。
第三种就是主要领导高配的党政机构,主要包括常委部门、党校、公安机关等等。这些单位的一把手由当地党委、政府的副职领导担任,分管部门多、任务重,因此设置一位常务副职处理单位的日常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党委部门内部不设党组(党委),公安机关的常务副职是单位的党委副书记。
第四种就是主要领导高配的群团机关,主要指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等。为了彰显对群团工作的重视,这些单位的一把手一般由当地人大、政协的副职领导兼任,工作重心不在群团机关,因此设置一位常务副职处理单位的各项工作,也是单位的党组书记。
常务副职是在正职的授权下分管单位的日常工作,如果正职习惯抓大放小,放权力度大,常务副职的话语权就大,能够指挥其他副职工作;如果正职事无巨细都要过问,放权力度小,那么常务副职的地位就很尴尬,与其他副职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但是,就算正职放权力度再大,常务副职的本质还是一位副职,只是分管单位日常的工作,协助正职处理琐碎事情。
真正负责、主持单位工作的还是正职,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都是需要正职才能拍板,常务副职只能提建议,不能做决策。
一般来说,常务副职的确都是排名第一的副职。但是,排名第一的副职大部分都不是常务副职。
举个例子,发改委、财政、教育等政府部门中,经常有一位副职同时担任单位的党组副书记,在副职中明确排名第一。但是,他们只是在单位内部的地位高一些,不会分管单位的日常工作,绝不能称之为常务副职。
正常而言,能设置常务副职的主要就是本文所说的四种情况,常务副职的任免必须要得到组织的明确,需要走选拔任用程序。
另外,常务副职也未必一定就是排名第一的副职,简要介绍一下几个特例:
1、浦东、延安、井冈山这三大干部学院比较特殊,除了院长由中组部部长兼任,还会设置一位“第一副院长”,由当地党委的专职副书记兼任。因此,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就变成了排名第二的副职。
2、西藏党委设置常务副书记一职,在所有副书记中排名第三。目前,排名第一的副书记担任人大主任,排名第二的副书记担任政府主席。
3、西藏政府设置了两位常务副主席,新疆政府的常务副主席在所有副职中排名第二。
常务副职的地位低于正职,高于其他副职,但这并不意味着常务副职的个人级别都高于其他副职。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级政府的常务副职,其级别和其他副职是相同的。但是,政府常务副职会进入当地的党委领导班子,参与一个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地位远高于其他副职,从其他副职到常务副职是明确的平调重用,也就是所谓的“进一步使用”。
除此之外,主要领导高配的党政机构、群团机关中,常务副职的个人级别确实要高于其他副职,低于正职。
以市委统战部为例,在三定方案中是一个正处级机构:
1、部长由市委常委担任,为副厅级。
2、常务副部长不是副处级职务高配正处级,而是明确的正处级实职,是按照同级党政部门的正职配备的,在任免文件中会明确正处长级,还会提名为同级党委的党委委员。
3、其他副职一般是副处级,兼任正处级职务的除外。
这里要着重介绍一下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府一委两院”的组成部分,这两个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
以市一级为例,院长和检察长也是明确的副厅级实职,但是整个法院、检察院是按照正处级机构进行设置的,普通副院长、副检察长是副处级,庭长、检察部主任是正科级。
至于常务副院长、常务副检察长,则是明确的正处级实职,低于正职,高于其他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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