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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字未盖章的离职协议有效吗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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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今年8月,公司提出与我解约。我们的离职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并注明“除了协议约定内容之外,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离职协议上有总裁签字但当时没有在协议上盖公司章。

随后,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有部门领导对离职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只有总裁签字没有盖章的离职协议没有效力。为此,一直未向我支付协议上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又提出“单位应该在我离职之前对今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给予补偿”,但由于离职协议里没有涉及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公司也不予认可。

我想问,只有总裁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的离职协议真的没有法律效力吗?我的年休假补偿还可以向公司申请吗?

北京 刘霞

为您释疑

刘霞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离职协议只有总裁签字,没有单位盖章是否已经生效;二是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若之后员工发现还存在其他事由是否可主张权利?

先看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离职协议中有总裁的签字,总裁与员工双方系平等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总裁签字即代表总裁职务行使了行政行为,公司不能以该协议未盖章为由否认协议的真实性,故离职协议已经生效。

关于第二个问题,既然双方基于平等、自由协商签订的离职协议是有效的,协议约定:双方已再无其他纠纷。员工再以公司未支付年休假为由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此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签署协议形式要合规,为避免之后就协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离职协议需要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写日期。必要时可以就签署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离职涉及员工的重大事项处置,离职协议涉及工资报酬、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未休年休假、生育津贴等问题处理,需要签署协议前确认与公司实际没有纠纷才能认可“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的条款,否则建议最好去掉这样的单方免责条款。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康苗

编辑: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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