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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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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发展,地价、租金成本不断攀升,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办公场地搬迁到周边城市的事情已是常态。下午就有一朋友咨询说:公司要搬离原办公地址,但公司很多同事都不愿意跟着走,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员工经济补偿金?

现就这一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随迁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当然可以据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但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约定。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但若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者不愿随迁到新的办公地址上班的,需要区分搬迁的区域及距离,一般可以分为近距离(即同城搬迁)与远距离搬迁(即跨城市搬迁),这两种不同距离的搬迁有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深圳地区的法院认为近距离搬迁即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企业在同一区域内近距离搬迁,属于一般性的变更,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一般不会发生变动,不会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内容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工作地点合理的变化应当是被允许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有义务跟随企业搬迁,并到新的办公地址继续工作,劳动者不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跨城市远距离搬迁的,即使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没有发生变化,也属于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应视为企业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当时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法律规定,若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愿去随迁到新城市的工作地点上班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未就搬迁计划通知劳动者以及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因劳动者不愿意随迁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是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下同)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系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

律师建议

 

如用人单位想搬离原办公城市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

1、应向全体员工发布《工作地点变更通知》的公告,在公示栏张贴或以邮件方式或直接送达员工,在通知中注明异议期;

2、对于有异议的员工,针对他们提出不同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予以解决,避免可能的劳动纠纷,并注意保存好告知与协商的证据;

3、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

4、若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

1、应保留好用人单位搬迁及协商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不愿意随迁,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2、若不同意随迁,也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期间,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应规章制度进行考勤,否则,有可能被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跨城市搬离,且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最后附一真实案例来说明上述问题,以下案例内容源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7624号民事判决书:

颜某华因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地搬迁,经双方协商,颜某华不愿随迁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颜某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0000元。

 

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颜某华支付上述款项,经审理,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颜某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7776元。

 

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的审理,中院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作出以下认定:因颜某华在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部门向深圳市外搬迁,对颜某华造成明显的影响,即涉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向颜某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777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颜某华获得公司经济补偿金37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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