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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离职补偿金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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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多年的HR从业者,经常会被朋友问到离职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今天就给大家简单聊聊离职补偿金的计算。

一、离职补偿金的前提

简单来说,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赔偿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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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以上法律依据,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N。举个例子,小明在C公司工作了2年3个月,劳动合同到期,C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明可以获得2.5个月经济补偿;如果小明在C公司工作了2年8个月,则可以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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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N+1是怎么回事

大家经常听到有用人单位会支付N+1个月的离职补偿。1是代通金,就是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支付员工N+1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里面的1可以不支付,只支付N即可。

四、试用期内解除的情况

试用期内员工被辞退,一般是没有离职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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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长度的约定,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离职补偿金要不要交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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