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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间工资报酬如何支付?法官权威解读来了

2020-05-22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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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间工资报酬如何支付?法官权威解读来了

 

在此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多地采取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延迟复工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而隔离期间工资报酬的支付问题也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一中法院的法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多项文件。例如,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相关文件中均针对相关做出了规定。

情景一:小李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需要接受隔离治疗而无法返岗工作。同事小钱因和小李在同一办公室,属于密切接触者需要接受医学观察,在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公司按规定应该如何支付小李、小张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小李接受隔离治疗、小张接受医学观察期间,公司应按照规定正常支付他们的工资报酬,不得擅自克扣工资。

此外,《解答》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解答》第10条规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于小李和小张的上述工资构成,单位可在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如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他们因处于隔离未出勤,该部分工资可不予发放。

情景二:小钱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的工资发放、经费报销都需要他经手办理,为了不耽误正常运转,公司安排他居家观察期间通过网络远程办公。此时,在小钱的工资支付方面又有何特别之处?

答:根据《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同时,根据《解答》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灵活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基于小钱的工作性质,其采取网络远程办公的方式保障公司正常财务运转,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小钱的工资报酬。

情景三:经过有效治疗,小李恢复身体健康,顺利治愈出院。医生要求,出院后仍需要居家隔离观察一段时间。为了帮助他安心休养,公司未安排小李提供劳动。此时,公司应当如何支付小李的工资?

答:对于此种情景,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果公司合理安排小李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则应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如果公司与小李就工资标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则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调整后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公司既未安排小李使用各类假期,亦未就工资问题和小李协商,则公司应当根据小李未复工时间的长短等综合情况判断支付工资报酬的标准。如果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公司应按照小李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公司可以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向小李支付工资待遇,即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小李基本生活费。

情景四: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复工复产的进程推进,公司的外地员工也陆续返京返岗。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对于国内低风险地区进京出差、返京人员,不再要求居家隔离14天,但对于境外回京的人员、湖北以及其他省市高中风险地区进京人员仍需要居家或集中隔离。对于部分劳动者返京到岗前需要隔离观察14天的期间,公司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的14天并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该部分劳动者在家上班或者灵活办公的,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安排该部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则可以参照上述情景三进行处理。

另外,自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之时起,在京劳动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从现实角度来看,疫情客观上给许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劳动者也面临待岗、收入减少等风险,法官建议双方能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通过协商解决薪酬调整、轮岗轮休以及其他劳动用工问题。作为用人单位,在迎来有序复工复产之际,应从单位长远发展着想,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妥当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袁京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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