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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 是“清零”还是补偿?

2021-09-23    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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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 是“清零”还是补偿?

 

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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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人社部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然而一直在推动落实的带薪年假制度,现实中执行情况不容乐观。那么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就未休的年假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如何计算,本文将逐一进行讲解。

享有带薪年假的情形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未休年假的处理

1、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

2、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不得享受当年年假的五种情形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3、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1以案释法一:公司福利假期未休

案情简述:

张某于2001年11月16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出勤至2015年12月16日。A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张某提供虚假报销材料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2014年及2015年享有10天法定年假,以及16天的公司年假均未休,要求A公司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庭审经过:

张某提供A公司《休假管理政策》,证明1、年假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当年未休完可以延续至下年度第一季度前,过期未休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2、员工离职时有未休年假的,以日基本工资收入的100%予以补偿。A公司质证认为:对张某提供的休假政策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未休假系张某自动放弃,且张某理应知晓上述政策规定。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双方确认张某享有法定年假10天以及公司带薪年假16天未休。

2、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理由:(1)由于双方对于未休假天数均已认可,A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对于16天补充年假的部分,由于《休假管理政策》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张某送达,应当确认其效力,故应当根据该政策规定予以一倍工资的补偿。

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劳动者的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假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劳动者主张福利性待遇时,应当首先遵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如相关约定或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约处理。

2、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未在限定日期内休完法定年假的视为放弃休假权利,不再支付相应补偿的条款,因与法律法规不符,且侵犯劳动者休假权,故应认定无效。

2以案释法二:请病假能否代替年假

案情简述:

王某在2014年入职A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王某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王某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补偿。

法院认定:

由于王某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不符合不享受年假的情形,最终判定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

普法总结:

1、年假带薪;

2、用人单位确实没办法安排休假且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应补偿三倍工资;

3、劳动者不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同意不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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