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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说毁约就毁约,房主吃了哑巴亏,还受到威胁

2020-04-16  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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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太原市民冯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她始料未及的事情,她与太原“我爱我家”签订的一份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距合同到期尚有近一年时间),居然被合作方单方面废除了。

2018年2月,冯女士和“我爱我家”房屋中介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金为每月3000元。第一年,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均能按时完成,房租及时被打进冯女士的账户。

直到本月初,“我爱我家”的业务员突然联系冯女士。对方告诉冯女士一条消息:“我爱我家”将立即终止与冯女士签订的合同,并将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理由是“房子租不出去”。

几天后,冯女士收到了“我爱我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说明,“我爱我家”将从2019年5月10日起,正式终止与冯女士签订的合同,要求在该信息发出3日内,冯女士必须与他们取得联系,办理退租交验手续等,完成与他们的解约手续。通知还说,若贵方(冯女士)3日后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物业交验的权力,且房屋钥匙逾期不取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甲方(冯女士)负责。

冯女士无奈地表示,这个理由实在让她难以接受。“我爱我家”居然将自己违约的责任推到市场层面,由于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便采取废止合同的方法转移风险,降低损失。“你降低损失了,我的损失谁负责?都知道春节之后是租房大热期,那个时段一过,房屋想往外租,岂不是有难度。

更令冯女士生气的是,“我爱我家”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强硬,甚至有威胁的含义。冯女士说:“他们甚至给我发短信,说一旦房屋出现被盗或者失火的情况,他们将不负责任。”

就此事,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杨贵明律师认为,“我爱我家”提请冯女士接受房屋,作为房屋所有人,冯女士首先应该接受。对于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双方若协商未果,只能诉诸法律。虽然冯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合同确实有很多地方无法约束“我爱我家”的毁约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我爱我家”毁约并无过错。

由此,杨律师提及一个话题,那就是“规范文本”合同的签署。冯女士与“我爱我家”签署的合同是由“我爱我家”起草的,本身就会最大限度地帮助起草方在出现问题时减轻甚至消除责任。杨律师提示,人们在签署“规范文本”合同时,一定要多留意。签订合同前可以另起合同文本,多从自身角度审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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