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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力吗

2020-02-1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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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陈璐)“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经常网购的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规则,但是有时会看到部分商家会在网店上公开标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某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有没有限制?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周鲁闽表示: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有些商品却不适用此规则,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

网购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四类商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依法是不能退货的。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网购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类商品较为特殊,需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什么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比如,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特殊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

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过商家明示,消费者已经确认的,商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周鲁闽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商家在商品销售中所做的“让步”。如果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属于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并由经营者承担因退货、更换、维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甚至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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