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等信息,是投资者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一些不法分子打起“坏主意”,通过财务造假骗取证券发行,部分证券中介机构不但不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甚至算起了“歪账”。
对这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检察机关“零容忍”。下面,上海检察官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为大家揭开欺诈发行债券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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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下半年,卢汉某经营的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资金链突然断裂。正在一筹莫展之时,卢汉某听说目前私募债券实行备案制,便“灵机一动”,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文某、财务总监卢华某商议,三人“一拍即合”,打起了通过财务造假来发行私募债的主意。
于是,他们悄悄调整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5.13亿余元、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此外,还虚构了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公司拖欠外债2025万余元的事实也被他们蒙混过去。
为确保私募债券顺利发行,卢汉某聘请了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整个审计过程漏洞百出。
初始环节,现场负责人陈某某在缺少相关合同、出入库单等材料原件的情况下,直接将账外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在未对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核实、发行人也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将股东捐赠转成资本公积金,造成了审计报告初稿严重失实。审核环节,这份初稿“一路绿灯”,轻松通过事务所从分所到总所的多层复核。签字环节,注册会计师徐某等人,在未参与项目前期任何环节、也没有对初稿审核的情况下,就直接签字。
就这样,从头到尾没有一个人认真对待过审计报告,一份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顺利提交至交易所。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成功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到期后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被破产重整,造成投资者1.5亿元的损失。
最终,中某通公司以及卢汉某、卢文某、卢华某三人分别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名相关人员也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几名注册会计师因严重不负责任,由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沦为“放水者”,不仅被处以刑罚,还面临着证书被吊销、无法再从事会计工作的结果。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为他们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向注册会计师们提个醒:
01 自身职责得认清
资本市场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解决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
因此,会计师们应充分认识自身职责的重要性,在审计发行人披露财务信息时尽心履责,当好“看门人”,把好“入门关”。
02 法律意识要提高
如果中介机构“看门人”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不但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03 资质信誉须爱惜
证券中介机构本质上是以自身声誉对证券发行人的质量进行背书,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自身专业资质和信誉持淡漠态度,无疑会在客观上为债券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提供极大便利,也将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04 执业规范必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05 内控机制待完善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机制失灵,不少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能够轻轻松松通过层层审核,本应发挥制约作用的复核、签发等机制完全“失守”。
作为证券中介服务的首道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风险意识和运行监督,进一步完善业务核查和风险控制管理,加大内部问责力度。
来源:上海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