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银行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银行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银行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银行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担保的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银行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6)连带责任担保的适用
实务操作中,多是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母公司多实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所以抵御风险能力较强。同时,由于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经营,是最大的受益方,所以,也愿意给子公司在银行的负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