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河北保定市人,2017年底,杨某谈了一个女朋友,然而,在2018年8月中旬,女朋友提出分手,杨某不舍得结束这段关系,就在冲动之下强行与女友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想用这种方式挽留住女友,没想到,这种方式不仅没能将女友留住,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事情发生后,女友选择报警。不过,据杨某的家属介绍,杨某家属赔偿该女子10万元,并且该女子选择谅解男子,并声称不追究法律责任。
结局是:杨某被法院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看行为是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经过调查取证之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那么,就要走刑事诉讼的程序,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杨某获得了前女友的谅解,并且杨某的家属也赔偿女子10万元,女子承诺不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这种承诺部分有效,只能免除男方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不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这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行为人一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邪僻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就成立强奸罪,无论两人的关系是否属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允许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定强奸罪。
那么,什么是暴力性、胁迫性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性手段,往往采用殴打、捆绑等方式,使得受害方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受害方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胁迫性手段,往往是精神上的一种胁迫,比如,你如果不与我发生性关系,我就对你或者对你的家人实施什么什么行为,精神上控制对方,行为人利用受害方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从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他手段,往往采用的是比较柔和性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或者用药物麻醉,行为人利用受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杨某不顾女友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杨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本案中杨某被判处最低的3年有期徒刑?因为杨某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10万元,这个就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官利用手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情说到这儿,想告诉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遇到了纠纷,两人发生了矛盾,一定要冷静解决,不要用这种错误的暴力性的方式甚至是犯罪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恋爱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会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