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记者 李木元 周佳佳 黄喆
“经常听到周围的人跟我说,和朋友聚会时刚谈到一个商品,不久后在手机中就出现了该商品的广告;还有人跟我反映,在用平台类App如打车软件、电商购物App、酒店App时,同样的路线、同样的商品、同样的酒店,不同的手机会显示出不同的价格。”谈及数字经济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联通产品中心总经理张云勇分享了身边的小故事。
移动互联网便捷、普惠的特点最大程度地在App上体现出来,不少App还成为广大网民生活中的“必需品”,这些App在方便和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忧,典型的就是不少人感觉自己被“窥视”和“跟踪”了。
“平台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用户数据,之后算法会根据用户进行画像,出于利益最大化向用户呈现不同的价格或推荐。”张云勇表示,这种情况通常很隐蔽,长此以往将导致拥有最多数据的平台更容易通过“算法”让用户留下来,进而形成垄断。
近日,关于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层面动作不断,职能定位更加突出的国家反垄断局也于不久前成立,而这也契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
“数字经济蕴含着一个无形的市场,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在数字时代有待升级,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算法共谋违法的识别难度增加。”张云勇介绍说,利用算法和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拒绝竞争对手获得数据资源、排他二选一条款、通过数据实施价格歧视。
“算法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手段进行算法共谋很难识别,即便判断违法违规,究竟是设计者还是机器的责任,目前还难以界定。”在张云勇看来,未来对算法引起的反垄断问题和预防措施还需要加强研究。
对此,张云勇建议,一是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应保证算法透明。消费者有消费自主权,即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时候,消费者的这种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因此,数字时代,应该向消费者归还不被采集信息和不被算法“算计”的选择权。数据方面,向消费者明示数据出处,也就是采集数据的方式与路径;算法方面,向消费者和用户以通俗的方式释明原理,对于出现的过度采集消费者数据信息应采取补救措施。
二是平台企业算法的设计者应该进行自律。比如成立伦理委员会,定期对可能存在的算法垄断风险进行评估。尽管算法本身无所谓对错,但引入算法对竞争的影响不一定是中性的,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算法垄断,取决于经营者在竞争中如何使用,所以说平台企业责任重大。
三是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相关监管离不开技术分析和技术手段。反垄断不是一个部门、一方面的事,参与反垄断的相关部门包括立法者、执法者、消费者保护机构、数据保护机构、平台企业等,各方面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算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加强监管、促进数字产业健康发展,要重视技术手段的使用。
“科技改变生活,改变社会,但科技的使用要有边界、有红线。企业靠技术获取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合理、合法。算法如此,其他技术亦如此。”张云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