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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今年还能免税吗?

2021-04-09  今日头条  晓红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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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纳税人咨询,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还能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今年还能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附件1中提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综上,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如何认定?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免税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要求吗?

文件所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用于无偿借贷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外部资金可能是来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长短期借款,也可能是企业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资金是自有的还是外部的,享受免税政策的资金借贷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四、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报送资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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