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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类常见的津补贴不用缴纳个税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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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1、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差旅费列支的范围、金额等;

2、需要留存差旅费支出的相关材料(如出差人员、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报销单据等);

二、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注意事项:

1、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报销制度,并留存员工外出工作的资料;

2、误餐补助不等于午餐补贴,单位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事项:

当地有明确公务费用标准的,参照当地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需要将取得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山西省:

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通讯费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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