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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在法、财、税区别以及哪个税负更低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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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责任承担、财务处理、税收上的区别以及哪个税负更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在法、财、税区别以及哪个税负更低

 

在各个行业中大家都不难发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的定额定率征收,合伙企业都是非常常见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们的具体差别:

一、法律上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个商事主体。但其不是法人,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民法总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3、综合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三)关于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民法总则》规定,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3、综合来看:合伙企业是多个合伙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二、财务上

上述三类主体,如何处理财务问题,主要有两个问题:1、是否建账;2、账务处理标准。以下分两类主体就建账及账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一)关于建账

1、个体工商户

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需要建立账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需要建账,参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在很多核定地方的核定征收后,帐还是必须建,但是不用特意的寻找成本入账,只需有票据正常有就做进去,没票据就不做进去。

(二)账务处理

1、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一般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在用理。即: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看待,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这些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实务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税务上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上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业主(投资者)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3、综合来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2)个体工商户虽然取得房地产,但实务中也遇到过个体工商户名下有房地产的情况,所以也存在转让的可能,彼时就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印花税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四、税负比较

大多数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都是要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更低,那为什么大部分行业中都是选择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主要原因有两个: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在某些地方享受核定征收,税负低且办理快捷。而且个人独资可以自行开具普票以及代开专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大部分大公司进行业务,大部分大公司都是认可的;相反个体工商户虽然税负低由于国家税制原因,个体工商户虽可以与公司帐户交易,但发票开具是要由税务部门申报开具的,所以一般个体工商户都不愿意和公司以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所以相当大一部分公司是不与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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