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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金”知识清单

2021-06-25    仲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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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金”知识清单

 

经济补偿金”知识清单

1

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2

经济补偿支付的人员范围?

全日制用工(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一般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A.劳动者依据以下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B.用人单位依照以下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经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进行裁员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9)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C.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1)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a.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b.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c.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d.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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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简单的的说就是: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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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什么,如何计算?

工作年限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也就是说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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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7

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解除当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明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领取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当月工资已发那么应当计入12个月中,如果当月工资还未发放则不应也无法在计算中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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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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