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更多

乘坐网约车下车开门时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行人受伤,谁担责?

2021-12-09    凯亚律师
加入收藏

基本案情

 

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由东向西行驶,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此时,自行车骑行人秦某由东向西行驶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某认可其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2016年2月,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故发生时,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颜某运送至指定地点。

 

各方争议

 

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该车辆已注册成为网约车,事发时系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未将该情况通知该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营运性质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认为,廖某系该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平台指派的客运任务,事发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其适用突破了一般的保险合同理论,更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商业三者险应当根据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首先确定侵权人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司机廖某。廖某作为驾驶人,其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故在颜某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制止义务,以保证乘客及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颜某作为车辆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达安全停靠地点时即开启车门下车,且未尽到开车门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廖某与颜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廖某系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廖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综上,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控制力等确定,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秦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作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游晓飞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版权侵犯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处理。
▍相关推荐
更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