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 孙晓媛):前几日,河南省太康县的刘银月实名举报前婆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康支行员工夏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吃空饷”一事,持续引发关注。目前,夏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正在接受调查。
检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实名举报的受理与反馈是怎样的流程?举报者必须有证据才能举报吗?央视网记者就相关等问题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刘传稿。
实名举报属于公民行使检举权的一种方式吗?
刘传稿:检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检举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检举有多种方式,例如,邮寄信件、当面反映、拨打电话等,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如果只是通过网络实名曝光,算不算检举?
刘传稿:严格来说,网络实名举报应该是以实名的方式向国家机关的网络受理平台进行检举。如果检举人只是单纯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实名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体进行曝光,而没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算不上法定意义上的检举。
但是,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如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等,如果发现他人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的材料,应依法履行查处违纪违法犯罪的职权,查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检举人必须有证据才能举报吗?
刘传稿:一般情形下,检举人应当有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相关证据,换言之,检举材料应当有实质性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材料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在沟通研究、经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如果举报不实,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刘传稿:举报不实应当分情况讨论:一是民事责任,检举人举报不实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此时检举人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检举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构不成犯罪的,检举人需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
三是党纪处分。如果检举人是党员干部,其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刑事责任。如果检举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检举人并非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在检举权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
刘传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需要依法行使权利。国家鼓励、保护依法行使的检举权,包括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揭发检举,而且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被检举人的处置结果,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告知。
但是,检举人在行使检举权时应当依法进行。例如,检举人需要对检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除了被检举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信息外,不得擅自传输、公开被检举人的个人信息。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家在保护公民检举权的同时,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部法律,从多个层次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同时兼顾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以此实现二者在法律保护层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