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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人重伤,谁来负责?

2021-12-0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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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受伤,谁来负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如何保障?人民网良法善治大家谈栏目与您一起关注基层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和公民安全意识提升等问题。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年轻邻居被烧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和小区物业公司需赔偿受害人633万余元。其中,杂物堆放人赔偿70%,物业公司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业主在楼道堆杂物起火致邻居重伤

王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被熏倒、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小瑞烧伤全身多处,造成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除头颈部体表瘢痕。

事发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堆放杂物业主和物业公司需赔偿63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王先生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案中物业公司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远远不够。法院认定,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这份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何业主和物业要担责赔偿?

在认定责任时,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先生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王先生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专职为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提供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的单位,系受小区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多部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类似的判例全国不止一起。对此,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司法建议书称,该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物业服务行业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亟待整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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