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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头走路撞上玻璃门是赔门还是赔人?

2021-06-07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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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商场为了美观都会安装玻璃门,看起来干净、整洁、高大上,但当顾客不小心撞上玻璃门,或损坏玻璃,或伤了人,责任如何判定?近日,南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去年8月,小张到一家健身房咨询会员卡办理相关事宜,离店时不小心撞到了该店的一面玻璃墙上,导致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和手腕戴的浪琴手表表盘断裂损坏。他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身体和经济双重损失,要求该健身房对其损坏的手表进行检测及维修,损失预估6500元。该健身房认为,小张撞到的是玻璃墙,并非正常进出的店门,且小张撞到的是头部,对其要求赔偿手表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后小张将该健身房经营者天津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查明,该健身房店门靠收银台一侧确有一面玻璃,该玻璃上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根据该健身房监控视频及截图显示:小张行至玻璃处时未看向前方,低头行走,撞到该玻璃上,导致其左手佩戴的浪琴手表的表盘断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该门店的经营者,在门店安装透明玻璃时应充分考虑其易发生的危险,其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玻璃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故被告作为健身房管理人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给小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事发时小张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身体、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侵害,然而小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法院酌定原告小张承担30%的责任,被告天津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南开区法院供稿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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