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变,孩子无辜,为人父母不仅是有了“爸爸、妈妈”的称谓,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本期《民法典》专栏聊聊夫妻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看看《民法典》如何为遭遇“父母离异”这一家庭变故的未成年子女们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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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离婚后妈妈遇单位停产 爸爸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
因双方感情不和,石家庄的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尚年幼的女儿小小随王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小大学毕业为止。
然而,双方离婚后,李先生就开始对王女士母女不闻不问,既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也不探望女儿。从去年开始,新冠肺炎疫情期防控期间,王女士的工作单位全面停工,王女士的收入也成了问题,她独自一人抚养孩子,生活压力巨大,但督促李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总是不被理睬,王女士很痛苦。
于是王女士求助律师,看看能有什么办法,是通过诉讼还是别的方式替女儿讨来她爸爸该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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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针对王女士遇到的问题,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郝斌律师表示,婚姻始于爱情,而终于责任。即使婚姻破碎,夫妻双方也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针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我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郝斌律师表示,生活中,一些人在离婚后因双方感情恶化、财产纠纷等原因迁怒子女或拒绝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抚养费迟延支付,中断支付、欠付、拒付等问题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上述两款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通过亲友调解,与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其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维护子女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抚养费纠纷案件应以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一方为被告,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管辖法院通常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司法实践中,证明经常居住地通常需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资料。
具体到王女士的问题,如果起诉的话,女儿小小为原告,管辖法院就是李先生住所地的法院。
新规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郝斌律师介绍,《民法典》充分尊重夫妻双方意愿,只有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子女成长的动态需求,为了给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对抚养费的规定和以前《婚姻法》的规定也有不同,具体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马天云律师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甚至有的人会像王女士这样,收入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若再像李先生这样未直接抚养,还不支付抚养费,子女生活就更没保障了。
马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有利于让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对于判决生效后,一方仍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方式实现索要费用的目的。有履行能力而仍不主动履行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遭遇父母离婚变故,对幼小的心灵和成长的环境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因为抚养费支付问题卷入诉讼,对孩子未来成长和人生观的形成是极为不利的。在此,律师也奉劝那些心存幻想的老赖父母,尽早迷途知返,勇于承担法律义务。
补充
关爱保护儿童与尊重子女意愿并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还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有助于子女在相对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郝斌律师认为《民法典》这一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