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更多

“配音秀”等APP使用他人影视剧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回应

2021-04-22  央广网  
加入收藏

央广网北京4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即将来临,北京互联网法院4月20日发布消息,去年该法院全年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8946件,其中99%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案件,涉及的作品类型包括摄影、美术、视听、文字、音乐等。

审判实践中,聊天表情和红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App使用他人影视剧是否是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作出了回应。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人工智能利用算法及大数据分析不断介入,甚至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创作行为。菲林律所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第二天被百家号平台删除署名、引言后发布。被起诉后,百家号经营者答辩强调,报告中的数据、图表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不是由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如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作出司法回应。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我院认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案软件生成内容虽不构成作品,但该内容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探索和投入,为促进信息传播和文化繁荣,应赋予软件使用者相应权益。此案判决体现了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理念,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配音软件的出现,圆了很多人的“演员梦”,甚至提升了一些学生学习外语的兴趣,而在审判实践中,网络用户片段式、截取式地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传播,引发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手机软件“配音秀”APP的开发、运营者就被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的著作权人告上了法庭,提交法庭的证据包括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这些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

对此,法院如何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他(被告)选择的《阿狸》中的角色都是在公众中比较知名的,达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利益的情况,最终我们认定他应该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认定他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250元。”

“配音秀”等APP使用他人影视剧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回应

(图片来源:CFP)

网络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系列案件,如何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赵瑞罡分析,“配音秀”“见字如面”“听电影”等侵权案件中,均涉及对作品的部分使用,法院认定这些使用行为实质呈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均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呈现混业融合的发展态势,推动版权产业生态发生新的变革。“共享经济”等理念带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构成了挑战。“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将购买的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账户,有偿“共享”给数以千计的网络用户使用,可以观看优酷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庭审中,“蔓蔓看”答辩称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构成侵权。而法院认为,这是明显的“搭便车”“食人而肥”,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蔓蔓看”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表示:“我们通过裁判表明司法态度,对以创新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要进行坚决遏制。比如利用‘共享会员’‘听音识剧’等行为和商业模式,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我们对此也进行了侵权的认定。”

当前,网络用户与平台的关系呈现出的新特点是“用户创造内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因12名主播59次在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斗鱼公司被判赔偿著作权人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此类案件的判决释放的是什么信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强调,平台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她说:“我们也提倡平台加强版权合规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侵权,使得互联网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版权侵犯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处理。
▍相关推荐
更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