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副庭长陈珊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桂洋:埋藏物,是指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近年来,由发现埋藏物引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频见于网络,引起人们的讨论。 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该公民私人财产。有些埋藏物年代久远,兼具有经济价值与文物价值,属于文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民间私人对文物享有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与第六条并不冲突,应在保障私人对有主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五条一般性规定的作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文物。祖传文物可以通过继承取得,且祖传文物的私有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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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