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该意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统一司法裁判。
此次发布的意见共19条,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此次意见明确,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此前指导意见执行。对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此外,意见明确,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