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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劳务过程受伤致残,雇主雇员共同买单!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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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生长茂盛,必然会影响采光,这时候单位或小区管理者往往会请人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但这看似简单的行为,其实隐藏着许多风险,砍树的工人因此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对此,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何避免风险?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

 

判了!劳务过程受伤致残,雇主雇员共同买单!

 

案情回顾

某日上午,阿全等人与A医院协商砍树事宜。阿全等人提出砍三棵树收取费用3000元。A医院不同意,但表示如果阿全等人同意2000元的砍树费用,下午就叫上其他人到A医院砍树,阿全等人没有当场同意。回去后阿全等人商量认为2000元报酬尚可接受,于是通知阿明下午两点到A医院砍树,阿明爽快地接受了阿全等人的邀请。

 

 

 

当天下午1:40左右,阿明提前到达A医院。A医院保安发现阿明独自前来砍树,对其未予干涉。经询问A医院的清洁工,阿明找到了梯子和需要砍伐的三棵树。阿明在爬梯过程中,由于梯子发生断裂从高处跌落受伤。经鉴定,阿明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阿明起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向其赔偿各项损失约25万元。A医院则认为双方就砍树事宜没有达成共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本案并非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是个人与单位之间构成提供劳务关系,但因《侵权责任法》没有关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提供劳务关系的规定,应参照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01

本案阿明和A医院没有直接达成书面劳务合同,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02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A医院提出了砍3棵树2000元,如果同意就叫人下午到医院砍树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要约。当时参与协商的阿全等人并没有当场同意医院的要求,那是否意味着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呢?这涉及到承诺的方式,承诺一般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虽然阿全等人没有通知医院他们接受了医院的意思表示,但他们和阿明约定下午直接到医院砍树,而且阿明是在砍树的过程中因梯子断裂摔倒受伤的。可见,阿明等人以行为作出了承诺,所以阿明与A医院构成劳务关系。

 

03

如何划分阿明与A医院的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阿明与阿全等人相约一起砍树,自己却在没有防护设施或协助的情况下独自爬梯砍树,事前也没有对梯子等工具进行检查,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阿明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医院发现阿明独自砍树,但对其放任不管,且A医院提供的梯子断裂导致事故的发生,故A医院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高明法院判决A医院赔偿阿明的损失7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A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日常生活中

我们会请人安装空调、

请人修剪树枝等等。

虽然这些行为很常见,

可是稍不留神很容易造成事故。

对此,我们该如何避免风险呢?

为了避免劳务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有法律意识,不要怕麻烦,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明确责任划分也能找到依据。

 

二是要有安全意识,提供劳务者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在作业时要尽量采取安全措施,用工者也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场所、工具及设备。上述案例中阿明之所以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他缺乏安全意识,没有事前检查工具是否有问题,并且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独自砍树,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要有监督意识,用工者和提供劳务者达成了提供劳务的共识后,不能放任不管,对于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否则提供劳务者受到了损害,用工者需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A医院发现阿明独自砍树,但对其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劳务过程要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冯女士与仇生是在2000年登记结婚的,近这两年冯女士发现仇生经常不回家住,就算回来也很少与冯女士交流,跟他沟通只说生意很忙。近段时间他又对冯女士好起来,有一天仇生说他把开了8年的车卖了,想把冯女士开了一年多的新车转户给他,然后再买一辆比较高档的车给她,冯女士觉得不用麻烦,直接买新车入他的名字可以了。几天后仇生直接带冯女士去看新车,买了一辆高档的新小轿车,后又定了一辆同款不同颜色的车,说是买给冯女士的,之后仇生就把冯女士的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卖了。

 

 

 

这样过了两个月仇生以性格不合为理由向冯女士提出离婚,冯女士才觉得之前朋友说仇生,在外有另外一个家传言是真的,但冯女士一直没有得到证实,问了仇生也不承认有此事,一直逼冯女士签协议离婚。但这份离婚协议条件非常苛刻,除了冯女士自己名下有一间65平方的旧房子外,现住的房屋、两间商铺、两辆小轿车及其他存款,都不归冯女士名下。

 

冯女士之后才知道,原来近这几个月仇生都把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本来是仇生名下的财产都转移到另一个女人名下了。所以冯女士现在就算要离婚也要把该属于她的财产拿回来。鉴于这样的情况,冯女士要怎样才可以拿回属于她的财产呢?如果要向法院提出起诉,是不是要连仇生和那个女人一起起诉呢?

 

法官回复

 

冯女士要想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首先就要看其丈夫转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丈夫个人财产,如果是其个人财产其有权处置。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看是通过什么方式转移的。

 

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冯女士为原告,以那个女人为被告,以其丈夫为第三人,以其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为由,要求那个女人将其丈夫赠与给那个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

 

 

 

如果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进行转移,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其丈夫和那个女人之间的交易。还可能存在其他转移的方式,就不一一列举了。通过上面的诉讼可以追回已转移的财产,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其丈夫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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