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更多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多重要?今后这5类电子数据可作为诉讼证据

2019-12-27  光明日报  
加入收藏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了。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显示:今后微信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决定》最受网民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对此, 网友们热议表示支持。

延伸阅读:

在法庭上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光明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新浪微博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版权侵犯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处理。
▍相关推荐
更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