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律师 白能平
本文只针对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条款进行逐一地实务理解和实务建议,暂且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容。
我们经常说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公司治理中把公司的章程赋予宪法这样的地位和作用,足以说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功能和重要作用。笔者认真阅读过好多有限公司的章程文本,发现治理的比较好一些的公司一般不会简单套用工商的章程模板,大都会对章程进行更科学和更智慧的章程条款设置。笔者也处理过许多公司纠纷,但凡其他证据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法院更多地还是以章程约定为准。所以,一句话,公司的章程很重要。
我们现实中许多公司及股东又是怎么认知和运用公司章程的呢?很多情况是这样的,注册的时候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模板,甚至完全是由注册代办公司在章程中写了几个股东名字和写个注册资本金,好多股东压根就不知道备案的章程具体怎么写的和写了些什么内容,往往是我们律师为了处理公司或者股东纠纷案件,需要调取公司的备案章程,想弄明白公司章程到底怎么写的。所以,一句话,好多公司和股东把赋予宪法地位的章程当成了摆设。
基于上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和把公司章程当成摆设的现实状况,为了帮助大家利用公司章程更好地治理公司,笔者整理现行公司法可由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具体事项进行治理公司的相关条款,逐一进行分析道理和提供实务指导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参阅君恒信和的小课堂:
A.教你玩转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
B.章程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比股权更重要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实务理解
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一人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选任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可由股东具体确定三人中的一个人。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民法典61条)。
3.实务建议
我们实务中比较多见的就是因公司欠债影响了法定代表人的信誉和因公司违法或者犯罪牵涉到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所以,建议选任可信的人和人品好的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在公司出了一些问题的时候,法定代表人能担当责任,起到保护实际控制人的功能,以便实际控制人更好地解决公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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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代表人会不会成为老赖?什么情况下会成为老赖?
B.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职责和权利呢?咦!公司法好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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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代表人到底好不好当?能不能当?好不好换?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实务理解
(1)本条第二款公司给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满足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必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他部门比如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等没有这个权利;第二个条件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前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第三个条件参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同意担保的决议。
(2)本条第一款公司对外投资或者给其他人提供担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可以由股东会来定,也可以约定由董事会来定,二选一,因为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也是个会影响公司和股东重大利益的行为,所以,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具体投资和担保的程序、数额等,保证投资或者担保的安全性和预期性。
3.实务建议
按照现代公司的治理制度,更多地还是三会一层地来各施其职,动辄召开股东会形成一个决议不太现实,效率也非常低,所以,一般还是建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做一些对外投资和担保的事情,当然了还是为了保障投资或者担保的安全性,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好授权的类型、履行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程序、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负责机制和责任追究等。
三、出资金额、方式和时间
1.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实务理解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的第一桶金。虽然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一些公司可以暂时认缴,但是我们经常说“认缴不是不缴,而是迟早得缴”,所以,股东必须在章程中约定好每一个股东出资的金额、出资的方式、出资的时间等等。在公司成立后,一部分股东出资而另一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对内,未出资股东对出资股东而言是一种没有出资的违约行为,是要承担已经约定好的违约责任的,对外,当然还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和股东在出自范围内承担责任。
3.实务建议
我们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遇到最多的就是与出资有关的问题了。比如,部分股东不出资,建议约定清楚不出资股东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越清楚越好操作,甚至可以约定在不出资达到一个具体条件时,比如超过一个固定时间期限或者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通知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后一个固定日期内该股东还没有出资,该股东必须无条件退股,这样也就可以解决”入伙容易退伙难“这个抹不开面子的症结。另外,公司法允许在出资期满后以章程修正案方式延长出资期限,为了促进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还是建议规定好延长出资的次数和延长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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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缴,不是任性缴!
B.认缴就没事了吗?股东不出资的后果有哪些?
C.想用股权转让来规避自己的出资义务,真的靠谱吗?
四、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和依据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务理解
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股东出资的相关问题,这里主要要解决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问题,比如公司章程载明张三股东出资的土地价值是5000万,而后来发现土地价值仅为2000万,显然3000万坑了公司,也坑了股东,也会影响债权人利益,这个时候,对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低价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对外其他股东要在300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3.实务建议
我们知道非货币财产本身就具有价值的波动性强和不确定性,经常是股东因为出资问题有了分歧,进而引发股东闹纠纷,此时也就丧失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存续和运营。为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同时约定好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来源和依据,比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等,也要约定好出了问题的解决机制和解决办法。大量事实证明,往往是先小人后君子,合伙之路才会走得更长些。
五、分红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理解
分红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我们一般认知是工商登记多大比例就按多大比例分红。我们接受过好多咨询,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分红吗?答案:登记是一回事,分红是另一回事,登记和分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更公平一些。股东可以约定按照登记股权比例分红,在分红权层面就是同股同权,也可以约定不按照登记股权比例分红,在分红层面就是同股不同权了。一句话,股东怎么出资可自由约定,股东怎么分红也可自由约定。比如可以是一个小比例的股权而大比例的分红权,也可以是一个大比例的股权而小比例的分红权,这样的做法就涉及控制权、融资+聚人等更复杂的问题了。
3.实务建议
一般是合伙打江山容易而共同守江山难,往往是利益纷争引发同床异梦到同室操戈再到同归于尽,所以,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一定要约定好分红方式,鉴于公司可能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在不同成长阶段有不同的盈利能力,建议对分红的约定具有弹性一些更好,这样公司可以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分红手段,以便公司更好的战略定位和良性发展。
六、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实务理解
公司是股东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最主要的平台就是股东会。股东人数比较少的公司还好说,股东人数比较多的公司要开个股东会就比较难了,尤其是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和争议时,可能会有个别股东故意地为难和干预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会少了不行,会多了也一定不行,所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在章程中对定期会议进行约定。
3.实务建议
一般解决人多难聚和人多嘴杂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前定好规矩,我们建议人数较多的公司的股东会以一年两到三次更好些,既然是定期会议,那就在公司章程中写好定期会议的时间、地点、程序、表决方式等,还是建议定期会议越约定的详细越好一些,这样能够在非常有限的定期会议中解决更多的公司问题。
七、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方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实务理解
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的最主要的平台就是股东会。所以,公司召开股东会,第一,必须通知全体股东,不通知是公司的事,通知到股东后股东到不到和参不参会是股东自己的事,第二,公司法强制性地规定了个十五日,具体怎么通知、通知什么内容都没有详细规定,都得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通过约定来解决。
3.实务建议
我们在服务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公司开不了股东会,要么是无法通知到股东,因为时间长了没有股东的联系方式和实际地址了,要么是股东有意见故意躲避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鉴于公司股东会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以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股东的信息(比如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等),股东变更联系方式和地址而不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视为个人信息没有变化,或者干脆写明一个具体的邮箱号或者固定的微信号,公司发出内容到邮箱或者微信即视为通知材料送达到了股东个人。总之,这种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在章程中写得越清楚越详细就越有利于公司高效召开股东会,也就越有利于防止个别闹情绪和闹意见的股东以恶意不作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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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权转让必须通知其他股东,那该如何通知呢?
八、表决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理解
类似于分红权是股东的财产权一样的道理,表决权是股东的话语权也是这样的,我们一般认知是工商登记多大比例就按多大比例表决。我们接受过好多咨询,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表决吗?答案:登记是一回事,表决是另一回事,二者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表决,更公平一些。股东可以约定按照登记股权比例表决,在表决权层面就是同股同权,也可以约定不按照登记股权比例表决,在表决层面就是同股不同权了。一句话,股东怎么出资可自由约定,股东怎么表决也可以自由约定。比如可以是一个小比例的股权而大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是一个大比例的股权而小比例的表决权。
3.实务建议
公司的股东一般是由早期创业股东和后期加盟股东构成的,对有的股东来说公司就是他们的一切了,而对有的股东来说公司就是个赚钱的工具而已,所以,建议把做公司当成做事业的股东一定要牢牢掌控公司的控制权。怎么掌控呢?哪怕丢失一些财权,比如分红权,也一定要拥有绝对多数的话语权,比如表决权。正面,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较小的股权比例而拥有较大比例的表决权,就是同股而不同的表决权,比如AB股结构就是典型的同股不同表决权的例子了。反面,可以对一些重大事项约定享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华为的任正非、阿里的马云、小米的雷军等都享有对公司一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九、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实务理解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专业人士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这里不再赘述。必须强调一点,除了本条第二款所述内容属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必须经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是出席股东表决权而是全部股东表决权),其他的公司需要表决的事项还是可以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具体细化和具体规定。
3.实务建议
现代公司的治理机制更多地还是倾向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此,我们建议除非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比如前文提到的公司给股东提供担保,再比如本条第二款要求的七个公司的重大事项等等,公司的许多事项还是交由董事会(董事长)进行决议和执行。另外,一份牛逼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还是得由专业团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草拟,毕竟一个不能有序和高效召开股东会的公司是不会有前途的,也会影响每一位股东的核心利益。
十、事会的组成方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理解
公司设不设董事会由股东说了算,在公司章程中具体安排。第一,选择了设置董事会,人数为三到十三人,同时得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第二,选择了不设董事会,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三,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等的产生和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一般都得由专业人士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3.实务建议
一般是大一点的和规范一些的公司会设置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运行规则执行和管理公司,小一点的和不规范一些的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许多情况还是虚职或者虚权,建议不准备按董事会运行规则执行和管理的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在执行董事不是名头时,同时建议界定好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之间的权、责、利。
十一、董事成员的任期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实务理解
董事任期不能超过三年是公司法对董事任期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只是可以在前述的三年的时间范围内自由约定董事任期时间,不能超过强制性的三年时间。无论是届满未改选还是任期内辞职,在新董事没有产生前,旧董事必须履行好法定义务和章程义务。
3.实务建议
一般建议由专业人士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设置董事任期的弹性制度,比如正常情况是几年,出现了哪些具体事件(必须细化),可以宣布董事提前到期,同时设置董事届满未改选和董事任期内辞职的具体义务和责任承担,以确保新旧董事的顺利更替,也能有依据地追究不作为和渎职董事的责任。
十二、董事会的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实务理解
首先,公司的所有权人是股东(会),而现代公司设置公司的管理框架为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具体到权力层级应为: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所以,董事会是给股东会打工的;其次,公司法以法条形式法强制性地赋予了董事会十项职权,但是我们认为也不会颠覆股东会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任何权力,因为,董事会的一切决策最终还是得股东会认可和通过;再有,为了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无缝隙衔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董事会其他职权的自由约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事由详细约定了。
3.实务建议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衔接就是个此消彼长的杠杆原理,就是一个权力给谁的问题,强化股东会权力而弱化董事会权力可能会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反过来强化董事会权力而弱化股东会权力可能会影响核心控制权。鉴于公司追求控制权和高效率的共同一致性,设置董事会具体职权,可能要考虑股东股权比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运行规则、表决权的特殊约定等等,是一个系统而专业的工作,建议有专业人士完成。
十三、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实务理解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执行机构,运行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强制性的运行是《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主要是保障董事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还有本条的会议记录、签名制度、人数表决等,这些是保障董事会会议一个最最基本的开会运行。
第二,其他的都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比如召集方式、通知方式、到会方式、表决方式、追责机制等等都得在议事规则中具体详细规定。
第三,既然董事会要上对股东会负责,要下辖管理整个公司部门和实务,所以,董事会运行规则设置时要疏通上下环节。
3.实务建议
与股东会的召集和议事相反,董事会作为公司整个运行的重要环节,需要科学高效形成决策,更需要快速准确执行董事会决议,甚至也需要量化考核和责任追责,通俗地讲有布置、有执行、有考核、有追责,政令畅通,所以,建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越细越好,越程序化越好,这样既要保证了需要开会就能开起来,但凡开会就能形成一个比较好的决议,包括后续的执行、考核、追责等,可以考虑在程序方面学国企,在执行方面学民企,二者结合可能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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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长到底是个干啥的?
十四、经理的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实务理解
这个和董事会完全不一样。第一,董事会(执行董事)是必须有的,而经理是可有可无的;第二,公司对董事会的职权有强制性规定,而鉴于经理这个设置的可有可无,所以对经理的职权不是强制性规定;第三,在公司设置经理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经理的具体职权;第四,虽然股东可以约定经理职权,但是经理是对董事会负责而不对股东会负责,这样董事职权和经理职权可能是总分关系,也可能存在并列或者重合,总体董事会职权和经理职权的总量是股东会授权或者下放的权力总和。
3.实务建议
考虑经理是对董事会负责的,建议应当衔接好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达到无缝隙对接和无死角运作,另外需要注意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把控,一旦董事会失去了对经理层的把控,斗争会影响公司和股东利益,一旦董事会斗争失败,可能影响到股东(会)对公司的事实控制。
十五、执行董事的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实务理解
这个条款可能需要和前面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条款来理解。因为二者主要是基于股东人数多少而进行的不同设置,设置原理和权力层级是一样的,可以理解成股东人数较少时的执行董事代替了股东人数较多时的董事会,所以,股东会可以赋予执行董事在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3.实务建议
我们一般接触的股东人数比较少的公司,设置执行董事更多的是公司登记时为了满足行政登记的需要,而实际运行中执行董事更多时候是个虚名或者虚职,这个时候章程怎么设置执行董事职权就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如果股东(会)要赋予执行董事实名和实权,那就需要把权、责、利写清楚了,并且建议赋予执行董事较小的权力和较少的职权要好一些,毕竟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股东本身对公司有更多的管理权和掌控权。
十六、监事会和监事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实务理解
这个条款原理和前面董事会、执行董事有些相似,只是基于董事和监事的职能不同,在技术层面可能会有些差异。第一,可以设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或者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的监事;第二,董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而监事会必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强制性)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在章程中具体约定;第三,监事是监督别人了,所以,监事的身份具有独立性和不兼容性,当了监事就不可以在当董事和其他高管了。
3.实务建议
我们了解的一般公司的监事会是虚的,建议真正运行监事会的公司考虑充分发挥监事职责,既要对其他管理层是一个监督,也要对个别股东是一个很好的制约。
十七、监事任期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实务理解
类比董事,不同的是强制性的法定为每届三年,相同的是旧监事在新监事履职前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的监事职务。
3.实务建议
建议设置好监事不好好履行职务和在监事脱当时不履职的追责条款。
十八、监事会职权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实务理解
本条是公司法强制性地赋予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监事职权
3.实务建议
建议赋予监事更多和更细的职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小股东利益。
十九、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实务理解
类比董事会理解,相同的是开会有记录,出席要签名,不同的事监事会强制性地每年至少一次和监事会决议必须半数通过。
3.实务建议
建议由专业人士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股权转让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理解
有限公司要保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股权转让有可能破坏这种人合性。为此,本条这样设置和规定:对内转让,不会破坏股东人合性,所以,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会破坏股东任何性,所以,就不可以自由转让了。对外转让有了一些条件限制和有了必须遵循的程序,条件限制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提醒,这儿的半数是人数的半数,遵循程序是转让股权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有答复,要么答复购买,要么答复不购买,否则会有推定同意转让的后果。还有一个法定权利就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的根本原理还是要保障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3.实务建议
股权转让股权要保证股东人合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上述法条也基本是说清了大的原理和总的程序,具体实操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怎么通知、如何定价、优先权条件的界定、股东变化引发的高管调整等等,都会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核心权益。建议在章程或者修正案中详细约定,最好搞一套完整的流程和制度,这样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就可以有备无患的处理和解决转股而不破坏人合的问题。
参考阅读君恒信和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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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股东和股权的资格继承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理解
股东权利既有财产属性,也有人身属性。对于股东的财产权,当然地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对于股东资格的人身属性,还是上面提到的公司股东的人合性,股东资格的自然继承必然会破坏股东人合性,鉴于此公司法赋予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资格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完全否定法定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而只继承被继承人股东的财产。
3.实务建议
建议对股东财产继承和对股东资格继承详细约定:
对财产继承,怎么估价,怎么退出,对应份额在剩余股东中怎么分配。
对资格继承,具体由哪些继承人可以继承,或者干脆约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
本文涉及到了公司法的二十三个法条条款,笔者自认为好多条款还需要认真深入地研究,期望后期能给出更好的解答和建议。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