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结构的法律与实务要点解读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施汉博
一、什么是VIE结构
VIE是英文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翻译为中文是“可变利益实体”,公司谋求海外上市时,一般会使用VIE结构。先举个例子进行说明,A公司是境内的一家实体公司,谋求海外上市,本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A这个主体直接去海外IPO然后上市,但此时遇到一个瓶颈,即海外直接上市需要证监会批准,这个批准的难度很大。因此A公司需要寻求变通的办法。最直接的变通办法,就是A公司的股东甲去境外(例如开曼)去设立一家公司B,然后B作为外国公司,直接收购A公司100%的股权,然后由B公司在境外IPO并上市,这样就变相实现了A公司的海外上市。但此时还是会遇到障碍,第一、根据外商投资负面清单,A公司所处的行业,可能是禁止外国公司100%持股的,这样就无法完成B公司对A公司100%的持股;第二、即便B公司能够100%控股A公司,由于B公司的股东甲是中国国籍,B公司的主要经营实体也在境内,B公司海外IPO并上市,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鉴于此,只能继续变通,即B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A1,由A1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使A1公司取得对A公司100%的控制权及100%的利润分配权,按照上市地的法律(例如美国的会计准则),A公司的财务数据能够完全合并到B公司中.有了这样的财务基础,B公司即可在海外IPO并上市。在上述架构中,A公司就是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上述架构就称为VIE结构。至于A1公司与A公司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控股关系,是否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目前处于被默许的状态。
由此可见,采用VIE结构是公司不得已的选择,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对境内公司海外上市有严格限制,其次在于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有限制性规定(详细可查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国内比较著名的百度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因为其经营的增值电信服务等,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因此其海外上市均是采用的VIE结构。
二、VIE结构的基本原理
由上面的介绍可知,VIE结构一般都是为了境外IPO并上市而搭建的。从财务角度来看,目的是要使得境内的VIE实体公司的财务数据,能够合并到境外拟上市的壳公司中。同时为了使得境外投资者安心,境外壳公司应当对境内VIE实体公司有完全且牢固的控制权。所以,从本质上来讲,VIE结构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外商独资公司、VIE实体公司和VIE的股东之间签订的),使得境外拟上市的公司针对境内经营实体,从实际效果上实现股权的两个基本权能:投票权和分红权。VIE结构的架构图可以图示如下:
上图中,虚线箭头指示的两个路径,一个是为了实现投票权,该路径以《投票权信托协议》为中心,配合《借款协议》、《股票质押协议》等保障措施,及《股权收购期权协议》等为将来做铺垫的协议;另一个是为了实现分红权,该路径以《利润划转协议》为中心,《利润划转协议》是笔者根据该协议的功能进行的概括,在实践中该协议经常以《咨询服务协议》为表现形式。
中国投融资行业的人,会比较熟悉“明股实债”这个词,借用这个大家熟悉的词汇来概括VIE结构的话,我们可以亲切的称之为“明债实股”。
VIE结构生动而深刻的为“公司合同束”理论提供了范本。“公司合同束”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法学家及经济学家,采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思想方法,发展成熟的一种公司法基本理论。与以往把公司视为“黑匣子”的传统观点不同,“公司合同束”理论,把公司视为股东、管理层、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合同束”)。而之所以采用公司的形式,而没有真的使用“合同束”,是因为采用公司形式的交易成本更低。根据“公司合同束”理论,公司法应该是“赋权型”的,公司法核心的公司治理问题等,可以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法律经济分析,以经济分析的结论,来支持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从百度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上市至今的表现看,采用VIE结构的合同安排来客观上实现股权的目的,也是比较成功的,但可以想象的是,这种合同安排的结果,相比于直接的股权控制,交易成本要更加高昂,例如VIE结构的系列合同,万一出现违约,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审理难度应该是相当大的。
三、投票权相关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功能实现
《投票权信托协议》:《投票权信托协议》是实现投票权这一权能最为核心的协议。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外商独资公司、VIE的股东及境内经营实体(VIE)。协议主要约定:VIE的股东在境内经营实体中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外商独资公司指定的人行使,包括参加股东会及表决的权利、指定董事的权利。尤其要注意,指定董事是外商独资公司控制境内经营实体必不可少的一个内容。境内经营实体应向外商独资公司承诺,未经其允许不进行重要营业、重大资产、核心知识产权等的处置。
《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上述《投票权信托协议》,虽从条款约定上实现了股权的投票权能,但对于VIE的股东是否会善意的履行该协议,并无适当的保障。例如VIE的股东依旧可以处置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因此,为了使得外商独资公司控制境内经营实体有切实的保障,最好的办法就是VIE的股东将相应的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公司。为了满足股权质押这个目的,当然还需要构造一个主债权。
因此,外商独资公司会与VIE的股东,签订一个《借款协议》,向VIE的股东提供一笔无息借款。一般约定该笔借款只能用于向境内经营实体进行股权投入,或其他外商投资公司同意的目的。借款期限是不定期的,至少要持续至外商独资公司可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之日。
同时,外商独资公司与VIE的股东、境内经营实体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所有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公司,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所担保的,包括上述《借款协议》构造的债权,以及在VIE结构系列合同中,VIE的股东和境内经营实体所承担的所有义务。
《股权收购期权协议》:《股权收购期权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未来中国放开外商投资行业限制后,拆除VIE结构,由外商独资公司直接对境内经营实体进行持股的问题,是为将来理顺股权关系埋下的伏笔。协议由外商独资公司、VIE的股东和境内经营实体签订。协议主要约定:VIE的股东授予外商独资公司一项独家的股权收购期权,允许外商独资公司可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候,从VIE的股东手中收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股权收购对价是名义上,远远小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原因在于VIE的股东也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实际权益已经表现于境外上市公司中,境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必要再为股权收购支付多余的对价。因此,一般约定股权收购价格不高于VIE股东最初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收购期权的持续时间是长期的,直到外商独资公司真正取得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为止。
四、分红权相关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功能实现
《利润划转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利润划转协议》由外商独资公司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的,名称一般称为《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一般约定,外商独资公司向境内经营实体提供独家技术咨询服务,这个技术咨询服务其实也是名义上的,咨询服务的对价,原则上等于境内经营实体税前的总利润。这样客观上实现的效果,就是境内经营实体的全部利润向外商独资公司转移。最后当然是由外商独资公司转出境外,在境外向投资者分配。
五、VIE结构的评析与展望
根据金融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明债实股”的VIE结构,严格来讲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不允许外资投资限制性行业的立法目的,及对境内公司境外IPO并上市的限制,均被VIE结构轻易的规避了。但可以想象的是,我国的监管部门也早已把这个问题看清楚了,之所以在实践中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应该是考虑到如下一些方面: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并且金融对外开放也是大势所趋,默许VIE结构,也可能是为了实现一个“摸石头过河”的试点作用。
但在可以想见的未来,随着全球一体化进一步的发展,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必然进一步加快。外汇方面资本账户放开限制,境内公司直接境外IPO、上市,并实现全流通,境外公司直接来境内IPO并上市等,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VIE结构这一特定时间段孕育的产物,终将慢慢淡出历史的舞台,但其留给我们的丰富的值得思考、借鉴和反思的遗产,不应被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