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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假账,老板、法人、财务谁承担责任?

2022-08-10    老板财税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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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税务部门监管如此严格,但仍有企业冒着被稽查的风险做假账,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到,后果将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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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做假账?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假账是指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即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企业为什么要做假账?

1. 逃税需要

为了逃税,企业做假账的主要手段可总结为:隐匿、少计收入,多计支出,它们是大多数私营企业应对逃税目的采取的主要手段。

2. 业绩需要

对应业绩需要,一般背后都有更深层次的动机,比如上市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发行债券融资,业绩考核等等。围绕着每个具体目的,衍生出各种做假账方法,比如:虚构业务合同、利用成本核算方法少结转成本、延迟报销款入账时间、成本费用互化、费用资本化、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操纵利润、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来调节利润等。

3. 项目需要

为了争取国家和地方的各类财政补贴基金项目,套取国家资源,企业有动机粉饰报表,虚夸自身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

4. 违规需要

企业有一些支出属于不能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比如打点行贿,不规范的佣金支出等,因其业务本身的违法性或不规范性,促使企业将其包装成各种各样合理合法支出入账列支。

5. 信贷需要

企业为了顺利取得银行贷款或评上更高的银行信用等级,在实际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减少成本和费用、隐匿负债,人为调节财务指标,以求达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批要求。

假账的类型有哪些?

1.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这是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 白条顶库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以收据代替发票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3. 取得虚假发票这种虚假发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所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并且要求各单位要重视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虽近年来假发票十分猖獗的,但随着金三及金四的上线,虚假开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 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

假账的责任谁来承担?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负责人

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直接责任人

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1)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3)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尽管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行为不制止,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做假账的处罚有哪些?

1.行政处罚

一般以罚金的形式进行,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以资产受损的方式进行惩戒,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收缴国库。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十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并进行以下处罚: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然人要并处罚金,对单位采取了双罚制,即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责任人只判处自由刑,不再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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