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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进口咖啡喝了"头晕恶心" 卖家被判"退一赔十"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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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2000余元的进口咖啡,饮用后不仅口味与平日饮用的咖啡味道差异较大,还出现了恶心、头晕等不良反应。通过查询,买家孙某发现其购买咖啡的产品成分内出现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成都市都江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日前进行了审理宣判。法院认定,卖家向孙先生出售咖啡的行为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判处网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

 

网购进口咖啡喝了"头晕恶心" 卖家被判"退一赔十"

 

 

  两千余元网购的咖啡 饮后“恶心、头晕”

  孙某与同事平时喜爱喝咖啡,通过淘宝在某网络店铺上购买了5包“马来西亚草本咖啡”,付款90元。由于部分同事饮用后反映味道不错,孙某便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9盒同款咖啡,付款2160元。

  不过此次购买的咖啡到货后,孙某在饮用时却发现与平日饮用的咖啡口味存在较大差异,还出现了恶心、头晕等不良反应。孙某通过查询查证及与卖家客服询问得知,其购买咖啡的成分为东革阿里、瓜拉纳、玛咖、咖啡粉。而上述成分中,东革阿里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不可以作为食品食用。

  同时,该款咖啡产品外盒包装和内袋包装均为外国文字,无中文标签,也未标示食品或药品批准文号。

  孙某认为该款咖啡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东革阿里,且产品中添加的新食品原料玛咖,未注明食用量与禁忌人群。该网店作为食品销售者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此举严重侵害了孙某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卖家“退一赔十”

  该案日前在成都都江堰人民法院审理,但过程中卖家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卖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称,孙某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涉案商品属于国外进口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网店销售的案涉食品属国外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来源安全的义务。

  但本案中,网店未向法院提供案涉商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食品包装也未依法标示中文标签和食品或药品批准文号,可以认定网店案交易行为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属于违约。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最终判决,该网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孙某购物款2160元并支付孙某赔偿金21600元。

  网购进口食品需要注意啥?这三大问题需要了解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购物日益发达。法官提醒,大家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网购进口食品需慎重,以下问题需要大家关注:

  一是关注进口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二是进口食品成分中是否含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进口食品中的一些成分并未在这份名单中,加之包装袋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消费者很难了解其成分。该涉案咖啡中所包含的东革阿里即不在此份名单中。

  三是商家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其食品经营活动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对于消费者而言很难知晓并取得相关证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此类特殊食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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