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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同期LPR的4倍内

2022-10-08  网易号  律师大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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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称:

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于2019年4月26日因资金困难向周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表明该款项于周某要求还款10天内予以清偿,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李某在周某要求偿还款项后并无还款能力,故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在周某催要下,李某于2020年7月陆续向周某归还本金12万元。直至周某提起诉讼,李某仍有28万本金未归还,利息也只支付至2020年3月,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周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李某】辩称:

认可欠款事实,认可本金金额,李某因为公司经济周转困难而借的款。但利息较高,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周某能够降低利息。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李某因资金困难,向周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该款经银行转账至本人李某平安银行账户。上述款项在出借人周某要求还款10天内予以清偿。如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周某支付利息”。

借条出具后,周某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19年4月27日转账200000元,于2019年5月7日转账50000元,于2019年5月9日转账50000元。

此后,李某向周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并于2020年7月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周某以案涉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其诉状。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3.85%,其四倍利率为15.4%。2021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同上。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交的借条、转帐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人民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周某与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经周某催要,李某未能偿清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立即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周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2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关于利息较高的相关辩称,因周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周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提示: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最高利息高于同期LRP的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约定利息在该范围内都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知识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由18家报价行完成报价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自2019年8月20日起,LPR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30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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