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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2021-06-11    饶浪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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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很多国人不愿谈及的问题,毕竟涉及到“死亡”这个让很多人忌讳的词语,这也是大部分国人都不会有立遗嘱的习惯,很多人也不会有这个意识。

 

当然了,很多家庭也是觉得没有必要,毕竟大部分都不是富裕家庭,其实能继承的东西也不多,这也是很多人都觉得没有立遗嘱的必要。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自己死后,剩下的遗产自然而然归自己子女继承,特别是只有一个独生子女的时候,甚至都觉得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是法定继承的复杂之处就在于,存在继承人的顺位问题。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没有第一继承人还有第二继承人。并不想当然就是子女一种。

 

还有夫妻双方通常并不是同时死亡,即使同时死亡也存在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问题,这就导致了各种法定继承中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什么遗产继承还好,一旦遗产多了起来,各种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来争相争夺遗产的事件数不胜数。

 

人在利益面前,往往都会本性毕露,这个是避免不了的。

 

而旦夕祸福的事,谁都决定不了,这就显现了遗嘱的重要性。从法律层面而言,遗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一份有效且考虑周全的遗嘱 ,可以省去后续很多麻烦,给指定继承人保留一份重要保障。

 

自书遗嘱是生效条件最简单、认同度最高的遗嘱,同时也是遗嘱最古老的形式。自书,顾名思义就是全篇都是立遗嘱人手写,最大限度体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对遗嘱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不然如果遗嘱内容无效、处分的是他人财产、或者财产范围约定不明确,或者立遗嘱形式有误,遗嘱时间太久,字迹不清晰等,都可能最后导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那么立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内容的书写问题,包括抬头、内容、落款。

 

抬头建议写“遗嘱”,也可以写成“遗书”、“声明”、“赠与”等,但是内容一定要体现是“继承”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核心是内容,内容中最重要的是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一方面是要合法,属于遗嘱人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意味着该财产没有权利瑕疵,不是被法院查封或者被抵押的财产,也不是他人所有或者他人占有份额的财产,且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这是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财产范围的约定应当尽量清晰准确,没有歧义。房屋就应该精确到坐落地点几栋几楼几号,还要附上房产证号。房子不是遗嘱人一个人所有的,则应当注明是应归本人所有权益的部分。如果是存款,应该注明存款账号的具体信息,当然还可能存在有价证券、公司股权、公积金、养老金、保险金等,应尽量明确账户信息。

 

继承人一定要明确。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应该列明每一位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不得用简称或者小名乳名。因为法律只认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因此还要写上每一个人的身份证号。每一名继承人应该分到的财产范围和金额,使分配内容不具有争议。

 

遗嘱的内容是整个遗嘱最重要的部分,特别是遗产多,指定的继承人也多的情况下,可能会比较复杂,普通人难以考虑全面,内容约定也可能造成歧义。这个时候建议请专业的律师按照实际情况代为写好,然后遗嘱人可以以此为标准,自己手写一遍。

 

落款也是很重要的内容,一定要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很多人会问,是否需要遗嘱人按手印?其实这个大可不必,因为等到真遇到纠纷的时候,遗嘱人可能早不在了,也没有可能去鉴定指纹的真伪,所以相比于指纹,签名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千万不可图方便,只捺指印,不签名。

 

对于任何协议合同而言,签名永远比指印有效,指印只是起辅助加强效力的作用,最后万不得已可以用来做指纹鉴定的,因为指纹鉴定比字迹鉴定更准确,但是前提是有条件做这个指纹鉴定。

 

日期也是很重要的,特别是有多份自书遗嘱的情况下,一般会采用最后一份遗嘱,而遗嘱之所以会有多份,一般都是因为内容有更改,不同时期的遗嘱可能内容都存在冲突的地方,所以日期的注明很重要,一定要准确到年月日,主要是为了解决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最后以哪份为准以及确定立遗嘱期间遗嘱人是否有立遗嘱能力的问题。

 

其次,遗嘱的效力审查问题。

 

第一是形式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是否全部手写,是否有落款签名,日期、字迹是否清晰工整。

 

形式审查是初步判定遗嘱有效与否的方式,如果没有签名日期,很明显是无效的。如果字迹不清晰,无法断定内容,也认定为无效。如果字迹潦草混乱,则可能认定为是立遗嘱人在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写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字迹清晰这一块,建议手写遗嘱用碳素笔芯的笔,不容易褪色,对于长久保存的遗嘱,应该经常检查一下是否存在字迹褪色的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二是实质审查。如果形式审查过关了,则还会审查具体内容。例如财产范围约定是否清晰,继承人是否准确,处分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真伪等问题。

 

结合立遗嘱的时间,通过调查立遗嘱人这段时期的健康状态来判定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能力,通过字迹鉴定来确定是否是遗嘱人亲笔书写。

 

我向来不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人性的黑暗面,但是利益是最容易让人突破人性底线的。伪造、变更或者胁迫、诱骗处于危机状态中的当事人立遗嘱的情况也是真实存在的。这大概也就是富人的烦恼之一吧。

 

不过好在大部分富人都有立遗嘱的意识,也有专业人士做指导,财物和遗产规划一般也不存在这些问题。只能说大部分的普通人都没有这个意识,或认为没必要,或忌讳谈论这个问题,或认为理所当然最后归属于自己的子女。

 

只可惜,现实往往不会这么简单。一份小小的遗嘱,是对自己至亲利益的最后保障,趁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就尽快规划。因为人有时候就是这么卑微,控制不了自己的生,更左右不了自己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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