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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及其量刑标准

2021-05-18    北京樊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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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被害妇女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应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哪怕是幼女自愿。与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在全球几乎在所有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

二、强奸与通奸区别

性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勉强女方的行为,双方内心和外部表现上都是完全自愿,属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强奸罪。

三、强奸与半推半就的区别

半推半就是指嫌疑人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时,该妇女既有同意的表现,又有不同意的表现。对于半推半就的情况应当详细审查双方的关系和亲密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以及事后妇女的态度。同时也需要考虑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如果查明“就”的成分高则不认定为强奸。如果“推”的成分高,则会被以强奸罪论处。

四、熟人之间强奸的罪与非罪

对于男女双方先有性行为,女方决意中断后男方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强奸罪。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以散发女方不雅照片相威胁、对女方进行殴打,逼迫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五、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性侵。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六、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对量刑的具体指导

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以下情形,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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