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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未休年假工资,该如何举证?

2021-04-29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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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未休当年年休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针对劳动者未休年假能否得到支持,海淀法院法官以典型案件为例,提醒劳动者在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应注意的时效问题。

马先生起诉称其与蓝天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经理岗位。由于蓝天公司多次违法拖欠其工资,其于2019年3月11日向蓝天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当日解除。2018年1月1日起,其工作年限已满20年,每年应休法定年假15天、福利年假10天,据此马先生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其未休法定年假、福利年假工资。针对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马先生表示蓝天公司就此未与其约定,也并无相应规章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提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时连续工作年限已满20年,据此蓝天公司应支付马先生2018年、2019年未休法定年假工资。鉴于马先生未举证证明与蓝天公司存在未休福利年假折现补偿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故对其要求蓝天公司支付未休企业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年假天数高于法定年假的,对于超过法定年假的部分,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年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假工资的,如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对此已有规定或约定,则依规定或约定处理。劳动者应对单位存在未休企业福利年假折现补偿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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