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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是传销呢?传销核心是骗,不是层级或下线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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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清,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推了一篇文章,《层级59级下线80万人涉案6.7亿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宣判》,说的是杭州某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卢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定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子。

这个案子出名不仅是异地抓捕时网上炒的挺热闹,律师还公开投诉侦查单位从公司划转巨额资金作为办案经费。

律师的投诉没听说有什么消息,公司及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都被判刑了。不了解具体情况,不能评论案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还是值得探讨一下的。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文章的题目突出强调了一组数据:层级59级、下线80万人、涉案6.7亿,这只是一个噱头,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是骗取财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的时间不长,2009年2月份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才写入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害人非常多,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方法多变,手段多样,与许多正常的经销活动相近,很容易打击错误。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讲的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一规定前面一百多字的描述,讲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手段、方法,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表现,“骗取财物”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质和目的。

“骗取财物”才是实质和目的,那为什么不定诈骗罪呢?

虽然行为同样具有欺骗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还是挺明显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以发展传销组织的方式,收取各类费用或者强制购买产品以牟取利益,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是以欺骗手段发展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传销组织,通过经营管理该组织的方式进行牟利,最终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诈骗罪则简单粗暴,直接骗取财产。两个罪名的区别还可以细分一下,但是,这不是重点。

什么是“骗取财物”?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

还有一种“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指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但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概括起来,那就是发展下线,从下线口袋里掏钱的是传销,卖东西赚钱分的不是犯罪。举个栗子,安利、某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看起来很像传销,但是,他们都是合法的。安利有多少个层级?涉及多少人?多少钱?谁知道呢。

所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是骗取财产,不是有多少层级、下线多少人、涉案多少钱。

我不了解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杭州某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及卢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案情,不能评论也无法评论这个案子。所以我特别强调一下,我本文中所有的观点都是以假设为基础,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无关!

我们就以这个杭州某电信服务公司为例,探讨一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问题。

这家公司与联通公司签有协议,代理销售28元套餐、29元套餐和39元的天网卡,我想这没有问题。把它包装成“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推广、销售,我想也不是什么问题。且不说联通公司不是小公司,不至于让自己的代理商乱来。代理销售联通公司的天网卡,取一个好听的名字,不至于构成犯罪,关键还是要看这家公司盈利的方式。是靠出售产品赚钱分成还是从下线口袋里掏钱,才是构不构成犯罪的关键。

不管多少层级多少下线,不管是会员还是代理,如果这家公司就是靠销售联通公司的天网卡盈利,无论盈利怎么分配,都不应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谓返利,不过是盈利的分配模式。如果公司主要靠掏员工的口袋赚钱,那么,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来了,这家公司设置一个条件,只有当客户购买到一定量的天网卡才能成为会员,才能享受返利的优惠,而且量越大返利越高。现在的生活离不开流量,买了流量卡也能放着用。许多人为了享受更大的优惠,就购买了很多自己短时间内根本用不到的流量卡。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传销呢?

这个问题不难理解,肯定不是传销,这就是一种消费(过度)行为。本质上,它和双十一剁手活动、银卡金卡钻石卡充值升级活动都一样,就是一种促销行为。

下一个问题,这家公司不仅不限制客户购买的数量,还允许甚至提倡客户购买天网卡后再销售,允许客户根据公司的规则将自己的客户纳入公司会员、给自己的客户返利。事实上,在公司的支持下,客户不但发展了客户,客户的客户也发展了客户,客户的客户的客户也发展了客户……这算不算领导、组织传销活动呢?

看起来真的很像,但是,这也不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行为。这家公司代理销售联通公司的天网卡,虽然有所包装,但它赚取的就是供货方联通公司与购货方客户的差价。所谓返利,实质就是公司盈利的分配模式,或者说是一种让利促销的手段。公司赚取的是货物的差价,不是掏客户(会员)的口袋骗取财物,所以不是传销。

怎么样才算是传销呢?收取人头费。说传销是骗取财物,是因为它不是靠货物盈利,而是靠发展下线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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