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常常被用人单位滥用或者误用,而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面临败诉的风险是很高的,原因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火车装车工,双方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31日,王某收到某装卸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调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异议,某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王某多名同事签字的证言一份,证明王某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并将柴油恶意倾倒,造成险情。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最终,仲裁委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王某赔偿金。
以案说法
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一款中明确约定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管理调度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某公司未能提供制定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证据,也没有明确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是“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管理调度”。因此,仲裁委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具体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譬如规定试用期没有工资、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未满三年不能生育等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规章制度的内容还应当具备合理性,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2.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会议纪要,与会者签到表等。
3. 规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可以通过签收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学习培训、考试等能够留痕的方式。
4. 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违反规章制度要达到“严重”程度。
5. 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6. 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并注意保留证据。
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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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照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