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虽然和公司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既没有和你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也没有提出不续签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情况,应该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这在实际中也是很多公司经常性的做法,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十多年,除了进公司时和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以外,往后就再也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有时公司想起了,可以续签一份,想不了起了也就没有续签,这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质量和责任心,其实老板每天那么忙,也不可能经常过问这个事情,只能说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是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的,这个公司的老板对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性也是认识不足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你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没有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你以后又在公司工作了几年,那么也可以视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都不会影响你和公司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和劳动协商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等。像你这种情况,是属于视同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视同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情形。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精神,在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之上给予二倍经济赔偿。
按照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为工资为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而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经济赔偿的标准是是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比如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经济赔偿的标准就是每月10000元,只要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是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没有最高十二个月的限制,只有在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才会有最高十二个月的限制,这是作为劳动者维权应该知道的基本常识。
对于赔偿金的问题,最好在离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企业进行协商谈判,这是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只有在谈判或是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会申请劳动仲裁。不管是劳动仲裁也好,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好,对于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本身,都会增加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但很多企业仗着自己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拥有强大的公司资源,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坚持要和员工打官司,其实是非常不明智的,违法了就应该支付违法的成本,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打官司对于企业的形象,对于今后人才的招录等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聪明的企业家一般是不会打官司的,该依法办理的就依法办理,这对企业和职工都是双赢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企业只和你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后来没有续签合同又在公司工作了几年,后来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应该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给予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经济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