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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说劳动法没用了,有的人根本就不懂法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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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最近想跳槽,便开始混迹各大招聘网上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因为工作项目和经验都很丰富,所以很快便有好几家公司有意让他过去任职,不过薪资待遇这方面还没谈拢,朋友想再等等。

由于朋友现在的公司有规定,正式员工离职,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朋友盘算着,自己应该能在一个月内找到新的工作,于是便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离职时间写在一个月之后。

开始走离职流程后,朋友一方面与有意向的公司商谈薪资待遇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在物色有没有更优的选择,我还嘲笑他太“贪心”。

突发情况

前几天,朋友找到我,很不爽的说自己被领导给害惨了。

别再说劳动法没用了,有的人根本就不懂法
 
 
 

了解了一下情况,按理来说朋友是8月13日提的离职,应该是9月13日公司才会为他办理离职手续。

可当老板去问他的领导,还有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时候,他的领导却摇了摇头表示已经没什么东西需要交接的了。

结果距离提出辞职的时间不到半个月,朋友便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让他去办理离职手续。

偏偏这个时候他还没有决定自己要入职哪一家公司,本来是一个很主动的位置,莫名就变成了十分被动。

毕竟现在这种情况,拖越久对自己越不利,坐地起价的资本没有了,只能赶紧挑一家自己觉得还行的公司入职。

虽然也没什么,但因为这个小插曲,朋友被弄的心情很差。

公司违法吗?

本来朋友还在一旁愤愤不平,结果突然想到了什么,两眼放光的看着我说:“我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吧?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要提前一个月,那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

我哭笑不得的指着朋友摇摇头,表示他这是将事情想的太美了。

确实《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但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员工辞职的权利,并没有说公司必须得掐着时间才能放人。

之所以会有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时间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给公司准备时间,比如招新人,又或者是安排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员工能有交接工作的一个时间。

所以,只要公司觉得离职员工的事情都交接的差不多了,也有合适的人可以接受了,那就可以直接让离职人员去办理离职手续,没必要等到约定的离职时间。

来说一个案例

大约是去年,我看到了一位用户的求助,然而当我看完求助内容后,我回了“爱莫能助”四个字。

情况是这样的,这位用户在深圳一家小公司工作,因为小公司的工作岗位都是很单一的,基本上不可能出现两个员工从事同一个工作岗位的情况。

这名用户呢,因为国庆要回老家发展,便在3月份的时候,向部门领导提出了离职申请,离职时间写到了9月底。

公司收到这个用户的离职消息后,立马就派人找他谈话,询问了离职原因后,人事表示批准了他的离职申请,但离职时间不是9月底,而是4月底。

这个人当下就不淡定了,连忙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快离职的打算,但人家压根就不听,直接在他提交的离职申请上写上了批准两个字。

面对这种情况,我也是很无奈,回了“爱莫能助”后写到:“你明明可以8月底的时候再提离职,何必提前大半年那么久?现在你离职申请都交上去了,如果公司不愿意让你撤回,谁都帮不了你”。

最后这名用户只能接受这个现实,比原定计划提前几个月回到老家。

写在最后

确实,《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每个劳动者自主辞职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审批

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我们缴纳任何罚款的,除非是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是竞业限制的朋友,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就是公司出钱让你去培训,然后约定你多久内不能辞职,如果辞职就要支付这笔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就是不允许你辞职后,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公司必须每个月支付你一笔竞业限制补偿,如果不支付,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决竞业限制无效。

但我们也要搞清楚一点,《劳动合同法》约定的30天,是指员工要辞职必须得提前30天,而不是说公司只能掐着点帮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这个得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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