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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当孩子的监护人?民法典首次明确顺位

2020-06-21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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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

谁能当孩子的监护人?

李女士家住汉口,她的哥哥有个8岁的孩子小明,不幸的是哥哥和嫂子因车祸双双离世,小明成了孤儿,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不在世。

李女士作为孩子的姑姑想申请作为侄子小明的监护人,把孩子留在身边照顾,却不知道是否可行。

对于这种情况

民法典有了规定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监护人的顺位问题。

同时,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只需要本人愿意,不再要求关系密切。此外,新增了民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易倩律师表示:

李女士作为小明的姑姑,有监护能力,也愿意主动照顾小明,依据此规定,李女士在征求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作为小明的监护人,监督、保护小明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

她表示,监护顺序的固定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法定顺序还可在法定情形下通过法律行为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予以变更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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