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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揭秘借条中的那些“陷阱”与“伎俩”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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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揭秘借条中的那些“陷阱”与“伎俩”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举证时许多借条书写不规范、保存不得当,有时还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在此就民间借贷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及老赖们常用的“伎俩”进行释明,期望能对各位朋友有些许帮助,避免财产损失。

一、借条≠欠条或收条

借条实际上就是简易的民间借贷书面合同,书写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证实法律关系和事实,其指向的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借贷。

欠条虽然也与借条一样是债权凭证,但是形成的基础关系非常多,可能货款、违约金、工程款、工资还可能是欠的具体物品甚至是赌债。两者的诉讼时效也是有着严格的区别,如果借条没有书名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是首次要求还款之日或约定还款日起的三年,而欠条却是落款日期的三年,普遍来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要比借条短。

至于收条的基础关系更是很难解释的,甚至可以使债权人变成债务人,例如甲持收条诉至法院状告乙,而乙却答是原甲借用乙的钱,甲把借款还清后向甲出具的还款已收到的凭证,倘若如此且无其他证据恐怕利益难以保护了。

二、格式不是随意的

既然是简易的借贷合同必要的信息一定要明确,对此笔者自己写了一个顺口溜“谁借谁的多少钱,利息多少何时还,样式内容无歧义,金额利息大写全”。其中,笔者建议全文尽量让债务人自行书写,正文和签字不要留有大量空隙,防止出现债务人“套印”、“后期添加”、“非债务人系见证人”、“职务审批签字”等狡辩。

同时,对于非借贷双方的见证人需要在借条上签字的,一定要避开债务人签字区域,注明本人身份性质。例如“见证人:***”。防止变成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利息不是必然的

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的话,法律是默认没有利息的,利息约定过高也是无效的。因此,借条中本金约定清楚,而利息却口头约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且被告不承认的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利息约定在月息2分(含)是法律支持的,月息2分至3分之间已经给付的就给付了,超过月息3分的是无效约定,可以要求折抵本金或要求返还。对此,有些人会以高息许诺或写入借条,一旦债权人诉至法院对方却要求法律保护耍起“流氓”。

四、签字和捺印要正规

签字和捺印是债务人对自己民事行为的确认也是对借条约定内容的认可,有人认为捺印只要按上就行,有个意思即可,其实不然。指纹作为生物信息是每个人唯一的,也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债务人身份的“最后稻草”,一定要捺印清晰可辨指纹,至于使用哪根手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建议可以使用右手食指。

对于签名和捺印一定当面进行,而且要使用与身份证或户籍一致的,避免小名、族名、化名、曾用名亦或同音不同字的,毕竟姓名是确定身份的第一步,指纹只是必要的救济。

五、书写的笔及纸张

对于书写借条的笔和纸张,笔者建议使用我们自备的碳素笔或黑色、蓝黑色钢笔,不要使用铅笔、蜡笔等,避免使用债务人或性质存疑的笔。因为市面上常见褪色笔,外观和书写印记和普通碳素笔是极其一致的,褪色时间一般在10分钟,还有一种就是化学试剂配制的墨水,书写起来与黑色或蓝黑的钢笔印记相同,褪色时间更长,不论如何避光、避潮都很难保存字迹。

对于纸张笔者建议使用普通的打印纸,因为打印纸较其他书写纸张的性质更为稳固。如果使用无碳复写的纸张,一定要避光、避热,否则字迹会在几天内消失殆尽,如果是热敏纸(例如POS机小票)要避光、避高温。

六、仅有“条”并不保险

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合同约定,只有借款给付后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倘若仅仅只有借条,无(支付)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债务人只需说“条是我写的,但打条后钱却没给我”,这样就会造成我们的被动

在此,笔者建议要用自己与对方的银行账户进行转款,然后将回执同借条一并保存并做好避光。因为银行回执单普遍使用无碳复写纸或使用色带的针样打印机,打印字迹保存不当容易消失。假如是打入非债务人账户内,要在借条上或银行回执上让债务人签字确认或书面指定。避免提取现金直接交付的行为。倘若出现预付利息现象,这也是证明实际交付本金的证据之一。

七、关系好≠信誉好≠还款能力强

大额借款前要通过亲友或有关信息查询了解对方的信用度和履约能力,在此笔者建议通过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等网站进行查询,并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避免借给老赖后的无奈或者因明知违法犯罪而借款被认定借贷合同的无效。最后不要忘记在借条上书名借款人身份证号或留存身份证复印件,防止发生纠纷被告信息难以查询,这也是确定债务人唯一身份的途径之一。

作者: 刘彤律师/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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