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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可否作为诉讼的证据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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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移动通讯工具,微信已实现对国内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大面积覆盖。2019 年微信登录人数已达 10 亿多,日均发送微信次数为400多亿,微信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移动流量平台之一。

微信在日常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语音通话,从证据角度而言,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则需要具体分析。因微信等聊天工具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很多都是虚拟注册、虚拟姓名直接登陆进行微信聊天,使用人的身份合法性、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需要在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得到明确确认。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应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诉讼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合法性一是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三是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取得,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应具备真实性。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做到清晰、准确、易识别,所以不能以录音证据作为唯一证据,不能以孤证来作为定案证据,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防止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受剪辑、被拼接等难确定其真实性,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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