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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2022-05-07    黑小包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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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连续有多位好友咨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计问题,询问如何设计持股比例更加合理,既不失公司的控制权又能够平衡其他股东的抵触情绪。关于公司控制,应该是所有股东开公司时首先碰到的头等大事。我试着都问了下几位老板的想法,首先想到的就是三条标准线,即1/3、1/2、2/3。但问起上述三个标准的确切含义,几位好友又大都是一本糊涂账,说不出个子丑寅卯。由此,就想着写一篇小文,尝试对上述大家耳熟能详的“三条标准线”做一个简要介绍,看一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所谓公司控制权的1/3、1/2、2/3,一般含义是指:持有公司1/3以上股权的股东,即对公司相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以起到制约大股东的效果;持有公司1/2以上股权的股东,即对公司具有了相对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绝大部分事项;而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的股东,即对公司具有了绝对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全部事项。

事实果真如此简单吗?上述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让我们翻开《公司法》,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通过认真研读上述法律条款可以发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即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的规定上和大家的普遍认知之间还是存在些许偏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谓的“1/3”和“2/3”,其实讲的是一回事,只是相对于站在不同位置的股东(大股东、小股东)而言的两个标准:一个是否决权(1/3)、一个是绝对控股权(2/3)。此处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2/3或者1/3而言,法律明文规定采用该标准的情形,仅仅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即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该几项以外,法律并无明文强制性要求,完全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另外,在理解和运用上述规则时,还有二点需要明确:(1)上述几项“公司重大事项”的“三分之二”是最低标准,不是唯一标准,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约定高于这个标准(比如3/4),但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当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低于这个标准的时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还是会按照“三分二”这个法定最低标准来审查相关决定的有效性。(2)上述几项重大事项的范围,同样是最低范围标准,不是唯一范围。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进行增加,比如增加规定对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作为“重大事项”,但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将该范围予以限缩,约定事项少于该范围的,仍以该法定范围为准。

其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1/2这个标准。即对于除上述“公司重大事项”以外的一般事项,采用什么表决方式及通过比例,其实《公司法》并未作相关规定,而统一授权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在理解和运用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在决议通过比例上,既可以采用上面讲到的1/2比例,也可以低于这个比例,比如规定只要达到50%即可通过表决。(2)在表决权设计上,既可以约定按照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比例,也可以按照各股东实缴资金到位情况作为表决权行使比例;既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也可以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最后,关于否决权中的“一票否决权”。如上所述,“1/3”持股份额,实际上系针对《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表决时,针对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而言的小股东的否决权。即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在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中予以否决,以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为表述方便,这里暂且将其称之为“一般否决权”,也是大家普遍认识中的“否决权”。此处要讨论的“否决权”,是指的赋予个别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例如创始股东或者引入的投资人。关于“一票否决权”,最广为大家熟知的案例就是“华为”的任正非。按照华为的股权结构,任正非现仅持有华为1%的股权,但其却能不丧失对华为的控制权,就是因为华为公司章程规定,任正非对一些特定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讲究?

 

针对“一票否决权”,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基于《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即使针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几项法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亦只规定了决议形成最低比例为2/3以上,但却并未禁止“一票否决权”的存在。

在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为融资需要,创始股东的股权往往会不断被稀释,甚至低于1/3这一“一般否决权”,也有的公司,存在某些股份很少但角色关键的“大股东”,也有的公司投资方进入公司后持有股权比例并不大,但却有把控公司发展方向以保障投资权益保值的需要。此时,“一票否决权”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三个标准线的含义其实并不是那么的“标准”,各股东可依照自己在公司中的实际需要情况,在实际运用中按需求自由组合,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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