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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签了承诺书是否有效?

2019-07-24  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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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目前还是有一些公司不帮员工参加社保。有的单位是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有的单位会让入职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很多求职者也乐意与公司签署这种协议,这样,每个月除了工资外,还可以额外领一笔公司给的社保补贴。但是,这种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昨天,溧阳一企业人事主管林某来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崔滇解答他的疑问。

林某是当地一制造企业的人事主管。最近,不断有职工向企业主动提出,他们可以在村委参加新农合保险,企业不妨将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职工,这样,职工的收入能够有很大的提高,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增加。反正有农保,出了事故也不怕没有保障。如果企业有顾虑,他们表示还可以出具承诺书,称一切都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保证不会因为没参加社保而追究企业的责任。林某心动了,但又不知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是否有效?会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崔律师明确否定了这种做法。首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且该项法定义务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对世义务,关乎个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约定来回避该义务。其次,即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将面临多项风险。

员工即时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诉讼,虽有江苏省高院驳回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审典型案例,但这样的判决是建立在用人单位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劳动者出于自愿签订,而非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字,并且劳动者也确实获得了缴费利益”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判决是建立在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运用大量法理知识,向法庭说明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但并非每次诉讼争议,用人单位都能够提供充足证据,也并非每次诉讼,代理律师都能够力挽狂澜。

社保待遇的赔偿风险:当劳动者出现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以及退休的社保情形时,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的相关社保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该项费用将由企业负担。即便员工参加了新农合保险,但与社保相比,无论是保险待遇的项目以及获保费用的数额比例,两者都差距甚大,其中不可报销的项目以及可报销的差额部分,还是由用人单位负担。

强制征收以及行政处罚的风险:对于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依据征收条例,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欠缴数额加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崔律师强调,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就算员工自愿放弃并出具书面承诺,企业也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员工放弃社保承诺书不是用人单位的护身符。为了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请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黄云波 庄奕

文章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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