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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一次性补缴社保需谨慎,认定劳动关系要从严!(2021)

2021-12-22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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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一次性补缴社保需谨慎,认定劳动关系要从严!(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21)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近期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中发生多起违法案件,个别人员弄虚作假,违规补缴,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严重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综合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审计等情况,一次性补缴是当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风险,且呈现新的特点,具有一定苗头性和倾向性。为提示风险,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风险特点

 

分析近期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案件的作案方式,既有社保经办机构个别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等传统手段,也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违规出具文书办理补缴等新特点。部分地方理解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不到位,将有关文书作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前置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在劳动监察和仲裁上打主意,通过违规监察和仲裁取得有关文书,确立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补缴。同时,这些案件普遍有内部人员参与和社会不法分子牵线搭桥,具有内勾结、团伙作案的特点,有的在一次性补缴后随即跨省转移社保关系,隐蔽性较强。

 

(一)劳动监察人员出具虚假文书。社会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联络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劳动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具核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虚假函件,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一次性补缴提供法律文书。社保经办人员或共同作案,以手续齐全、程序合规为掩饰违规办理补缴;或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对文书、补缴人员身份、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为违规一次补缴提供了机会。

 

(二)仲裁人员违规出具文书。社会不法分子联络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机构违规受理案件,为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当事人出具仲裁文书。仲裁人员对劳动关系确认审查不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虚假仲裁文书。社保经办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对文书、补缴人员身份、劳动关系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为违规一次性补缴提供了机会。

 

(三)社保经办人员违规办理。社会法分子通过贿赂等手段联络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社保经办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漏洞、盗用账号等方式私自在经办业务系统中录入虚假的参保缴费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开具补缴票据交由参保人员进行违规一次性补缴。

 

二、风险防控意见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涉及个人利益,风险易发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认真排查风险,切加强管理,及时堵塞漏洞,严防严控风险发生。如因风险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同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一)严格法律文书出具。劳动监察机构、仲裁机构要提高认识,恪尽职守,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格把握受理范围,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稳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依靠集体决策防止个别人说了算。对于当事人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认定。加强法律文书管理,规范文本,统一要素,严格编号,防止文书伪造篡改。严格公章管理,专人保管,定期核对,防止印章盗用。

 

(二)加强业务经办审核。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在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和关系转移业务时,加强对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文书的审核,防止见文即办、以文代审。结合补缴单位情况、补缴人员数量、户籍、年龄、补缴年限等内容,重点审核法律文书规范性和完整性。严格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初审、复审人员分离,相互监督制约。提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账号密码管理,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等手段,推进经办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健全信息核对机制。健全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相关信息共享和核对,及时排查常数据。加快推动人社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社保业务经办与劳动监察、仲裁信息的共享核验机制,快速高效核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防控文书伪造带来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

 

(四)强化日常稽核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业务纳入重点稽核事项,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要把一次性补缴业务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在稽核、监督等工作过程中发现与其他地区相关的案件信息,要按工作渠道及时告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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