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承租的房屋漏水了,谁来承担修缮义务?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日,刘某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季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季某承租刘某坐落于某街道的房屋用作商业经营,装修情况为毛坯,租期五年,租金20万元/年。合同第五条约定:承租方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房屋全面检查,签订合同并接收房屋以后,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使用期间的修缮、维护、保养事宜。2021年7月,因连续多日暴雨,涉案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季某联系刘某处理,刘某积极协助季某联系物业对房屋进行了修缮。2021年10月,维修完工,季某重新开业。后季某与刘某协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
季某认为出租房漏水应由刘某承担修缮义务,故将刘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承担其因房屋漏水停业三个月的经营损失共计3万元。
刘某辩称,合同约定季某自行负责修缮事宜,且物业积极进行了修缮,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应否承担季某的停业损失?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季某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刘某不存在违约行为,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因刘某长期不在济南居住,故其与季某签订的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季某自行负责房屋使用期间的修缮义务,该约定合法有效,季某应承担涉案房屋的维修义务。其次,季某自2018年6月1日起即承租涉案房屋,且在毛坯状态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至2021年7月漏水时已占有使用两年之久,足以证明刘某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季某自行维修。再次,根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季某在要求物业公司维修房屋的过程中,刘某积极提供了协助义务,且涉案房屋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对漏雨部位进行了维修,并对受到浸泡的地板和天花板进行了更换。综上,季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停业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租赁物应由谁履行维修义务的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无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维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应当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迟迟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同时,如果因为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适当减免租金,但若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则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且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符合使用要求,并在承租人寻求物业维修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协助,出租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