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吴玥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通过AI技术进行图像、视频、音频的深度合成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在大部分情况下,网友只要在某些提供“AI换脸”服务的平台上,提交自己的照片,便可以替换特定视频段落中的人物,生成包含自己的影视片段或者与一些明星及网红的脸部形象替换。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及侵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系某短视频平台博主,拥有一定粉丝数量,日常会通过其账号发布含有本人肖像的国风造型短视频。2021年6月,林某通过其账号发布了一段身着古风汉服的短视频。后林某在由某公司运营的“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含有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肖像权,遂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小程序的定位是工具收费,视频模板系用户自行上传且免费使用。经查,用户可以通过该小程序上传个人照片,将模板中的人脸替换为照片中的人脸,形成脸部特征不同而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新视频。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的会员后,可以解锁全部视频模板并高清无水印导出新视频。2022年10月,案涉小程序因违反平台运营规范被封禁下架,运营时间短,盈利不足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I视频换脸”实质上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原视频中,原告林某以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出镜,通过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等能够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识别。换脸后的新视频中,人物的面部特征发生变化,但对比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衣着服饰、肢体动作及相应的场景细节识别出该身体形象对应的主体系原告。
因此,无论是对于原视频中对应的身体形象,抑或是案涉视频要素模板和“AI换脸”后视频中对应的身体形象,原告均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小程序中作为可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合成视频要素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义务。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潘振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形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识别性是肖像的核心特征,除面部形象外,任何可以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的保护范围。
“AI换脸”体现为较强的身份解构能力,将个体的身份特质进行分解,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甚至声音语调等各自分离,又与他人的身份特质相融合,进而重构身份特征。此种解构行为破坏了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换脸后的新视频中,人物面部形象虽然发生改变,但从未被修改的原视频的场景细节仍能识别出身体形象的主体,该身体形象即属于可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肖像,林某对该身体形象亦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案涉微信小程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原告的面部形象与身体形象进行分解,使他人的面部形象得以嫁接在原告的身体形象上,构成了对原告身体形象所对应肖像权的侵害。
潘振飞表示,在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时,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鉴于案涉微信小程序运营时间较短且已被下架,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视频素材模板的使用数据及其因此实际受损害的情况,最终酌情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
“AI换脸”技术为网友们带来全新感官体验,但也可能使他人陷入肖像权被侵害的不安和恐惧之中。潘振飞提醒,本案中,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将他人的面部形象移转到原告身体形象之上,该种侵权行为足以使原告不可避免地产生内心恐慌、焦虑之感,造成其精神损害。而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某人“AI换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犯其名誉权;若使用某部影视作品的片段,则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若是利用此人肖像制作淫秽视频售卖或是进行换脸诈骗,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