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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大事!放宽“一参一控”,允许集团化运营,首提退出安排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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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重磅!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行业现行的纲领性监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

1、公募牌照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方面;

2、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文化道德建设相关方面;

3、打造有韧性的行业生态,加大公司防风险意识,提高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方面;

4、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 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方面。

此次《征求意见稿》以下内容对行业影响较大:

1、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2、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

3、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4、落实基金法要求,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实现“进退有序”,强化 “扶优限劣” 。

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券商大集合改造迎利好

《征求意见稿》配套发布的修订说明指出,“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一是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 情况;二是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 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三是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公募基金大事!放宽“一参一控”,允许集团化运营,首提退出安排

来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同一主体最多可参股一家基金公司,控股一家基金公司,同时控股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目前部分券商正在进行大集合产品的公募化改造。不过,由于没有公募牌照,公募化后的产品何去何从仍是困扰很多券商的问题。放宽“一参一控”之后,券商可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大集合公募化改造的牌照难题迎刃而解。大集合改造之外,获取公募牌照之后,券商机构也可发行公募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募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允许优质基金公司推进集团化运营

《征求意见稿》为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公募基金大事!放宽“一参一控”,允许集团化运营,首提退出安排

来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允许优质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同时将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从严准入,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明确退出路径。

强化长期激励约束、完善公司治理

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征求意见稿》推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目标;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公募基金大事!放宽“一参一控”,允许集团化运营,首提退出安排

来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退有序” 强化“扶优限劣”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这是公募基金行业首次明确管理人退出流程。

《征求意见稿》区分退出类型,明确触发情形。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其中,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风险处置程序,强化全流程监管。要求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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