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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如“包拯” 比例罚似“铡刀”

2019-12-3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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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法所得数千万元,行政处罚最高60万元,不少投资者对此形容为“毛毛雨啦”。现如今这种情况将一去不返,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

新《证券法》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不仅面临违法违规的重罚,更将面对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主体的集体诉讼,被罚得倾家荡产,不再是一句戏言。有投资者在获知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修订内容后,不禁称赞“新《证券法》这次可是化身包拯,开铡违法上市公司了!”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是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足,如处罚力度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民事赔偿机制不畅通、失信联合惩戒不完善等,进行的一次全方面制度的改革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说,“之前,因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存在的不对称性,低违法成本使得上市公司或证券从业人员为了利益以身试法,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风气。”

比例罚更有威慑力

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提高违法成本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同时投资者保护成为《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将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对部分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形成威慑,另一方面,欺诈发行之后的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如何避免让中小投资者为欺诈发行后果买单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潘向东表示,新《证券法》针对这两方面的痛点进行了改进,一方面加大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欺诈发行显著提升了处罚力度,这样将加大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震慑上市公司和违法行为人;另一方面是欺诈发行投资者补偿问题,尤其是因为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后,加强对造假行为的防范,提高对投资者补偿等制度在逐步完善。

《证券日报》记者对比现行《证券法》和新《证券法》感受到,其在提高惩罚力度的同时,也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精准、可量化的处罚“比例”,可称为严格的“比例罚”。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尚未发行证券的,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的罚款,提高至2000万元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升至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升至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等。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市场高度依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失真,甚至是故意严重造假,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利益,会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对欺诈发行行为,最高处罚提高到2000万元,会对造假行为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大大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优化投资环境,特别是保障注册制的实施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市公司违规重灾区的信息披露领域,最高处罚1000万元。具体来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季境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以强化和加重发行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为主线,多措并举加大了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既包括发行主体和上市公司,也包括相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相关义务人,还包括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认为,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纵容”。美国的关于证券市场违规的处罚单项高达2500万美元,安然公司因为造假被罚到宣告破产就是例证。本次修订证券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到上千万元,将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产生威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心理和行为习惯。曾鸣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健全市场法治环境,也是证监会9月召开的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题中之义。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市场价值投资。同时,也有利于A股市场更好吸引外资和外资机构,使得A股更好地和国际接轨。

集体诉讼助股民维权

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深入,近年来投资者维权问题也逐渐得到重视。新《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新《证券法》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代替广大投资者进行法律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也大大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能够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

“因为有的证券投资诉讼案件争议比较大,而总体赔付比例却越来越低,索赔周期越来越长,普通投资者对于证券民事诉讼,很多时候争的就是一口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对《证券日报》记者感慨,最近几年,投资者参与维权的积极性的确有所提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真正参与到索赔诉讼程序的投资者仍然是少数。

目前A股市场上,投资者证券索赔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对于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仍处于艰难探索阶段,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仅有光大证券案一例胜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认为,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放松前端管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缓和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认为,新《证券法》大幅度加大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成本,将对各类证券欺诈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力度的震慑,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许峰说:“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设立将影响重大,未来如何执行将非常值得关注,如何把握节奏,如何选择集体诉讼的对象,都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现在授权过于概括,期待更多细则出台。”(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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